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危险驾驶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陈某、陆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案情要从一次例行检查说起。2018年10月16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宝安区一收费站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粤Y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载有危险化学品硼酸。深圳交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原来,2018年10月16日早上9时许,司机陈某驾驶粤Y号牌货车装载10吨硼酸从佛山某化工公司出发前往惠州送货,不曾想在途经深圳一收费站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办案民警调查发现,驾驶员陈某及所属的化工公司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他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
为进一步调查事情真相,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办案民警前往涉事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结果发现涉事公司车辆管理人、责任人总经理陆某在明知其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均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仍然指派该公司司机陈某驾驶公司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硼酸,陆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2019年5月9日,深圳交警对嫌疑人陆某、陈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该案为全市首宗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移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办理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驾驶案件。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康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