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机动车超速行驶但时速在60公里内的不予处罚,这些情况例外

读特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明
2019-10-24 19:39
摘要

注意!超速涉及交通事故仍按实际限速值进行事故处理!

视频来源:深圳交警

限速60、限速20、限速30……驾驶人常常在车速切换中一不小心就超速了。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超速行驶,将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11月1日起,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定速度行驶,时速在60公里内的,不予处罚。

目前深圳市许多道路实际限速较低,特别是高速路的上下行匝道、快速路的隧道及一些支路,往往限速只有每小时30、40公里,致使轻微违法受到了较严重处罚。如果限速30,以每小时45公里的速度行驶,即超速50%,按照旧《条例》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这种轻微违法,也就是说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在时速60公里以内的超速,今后将认定为有超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市交警局交通处道管科副科长邹斌告诉记者,此条款的修订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将部分道路的规定时速认定为建议时速,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邹斌介绍称,如果驾驶人因为超速而发生交通事故,即产生了危害后果,交警部门将按照标志牌实际标明的限速值进行事故处理。也就是说,从11月1日起,在限速30的路段,按时速45公里行驶将免于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以超速50%进行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重中型货车、大中型客车等“大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仍需按照实际限速值标明的速度行驶;经过小区、学校等门前道路、内部道路的机动车,如超过限速行驶,仍按路段限速标志牌实际标明的限速值进行执法。

编辑 周梦璇

(作者:读特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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