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要求参加全员核酸检测,会怎么样?还有这些你必须知道!
南方法治报
2021-06-09 20:11

当前,广东省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自疫情发生以来,各市上下迅速响应、全面动员,广大市民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以实际行动助力疫情防控大局。但仍有个别人员不依法接受流行病学调查,不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配合采集样本,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期间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最终受到警方查处。

隐瞒旅居史、接触史

5月25日下午,家住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便利店、什货店、水果店、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大量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编造散播谣言

6月8日晚,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发出通报,称一名42岁男子编造网文称“广州南沙一男子与一女子约会就餐被感染,女子来深导致深圳多区大排查”。经查明此系不实信息,男子被行政拘留五日。

6月5日,阳江阳春警方在春城街道黎湖村委会将违法人员曾某倍(男,24岁,春城人)依法传唤至城北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6月5日12时40分许,曾某倍在一微信群收到一段配有“河朗有一单啦,荔湾区翻个啦,现在整到都学校都轰动了......”旁白的视频,在明知视频内容不实的情况下,曾仍把视频转发到其所在的另外一个数百人的微信群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曾某倍作行政拘留处罚。

广州越秀警方在工作中发现,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公众号于6月2日11时30分发布了一则“越秀矿泉瑶台片区2名染病人员带病逃脱”的涉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警方抓获了该公众号的实际控制人林某。目前,林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6月8日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近期新冠病毒感染者涉及的重点场所或小区的通报》,144个重点场所或小区提及到永兴村的榕树塘街鸿粤食府,随即网上流传“永兴榕树塘村发现一例无症状感染者”等网贴,经核实为不实信息,相关不实信息发布者已由龙归派出所带回处理。

据湛江市赤坎区公安分局6月8日发布《警情通报》称,该市赤坎区一男子因散布假疫情信息而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一)行为人利用疫情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没有主观恶意或者恶意不大,因恐惧而轻信虚假信息传播、危害不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处罚,予以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③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编造虚假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擅自离开封控区

6月5日上午,佛山110接群众报,正在执行封控管理的南海某小区有两名男子翻墙外出。目前,警方已依法对两人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处罚。

6月7日上午,荔湾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内海南村有3名男子违反居家隔离防疫要求,在海南村2队鱼塘钓鱼,民警随即将3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经查,梁某等3人均为该村村民,其行为违反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5号通告中“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的规定。目前,梁某等3人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法律链接

擅自离开封闭、封控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

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不配合疫情检测

6月6日下午,广州从化警方会同政府部门防疫“三人小组”,拟对城郊街新城西路某旅馆的住客肖某进行现场核酸检测。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肖某仍然拒绝开门配合,故民警向其宣读了《广州市从化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的通告(第1号)》等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后在准备检测时,肖某手持铁叉暴力攻击现场执法民警,被民警制服并将其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肖某因涉嫌袭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一)采取吵闹、谩骂、推搡、强行冲卡等行为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场以后仍拒不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落实防控措施要求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③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④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卫生防疫、卫健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防控措施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伪造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实检测登记的,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在流调时,故意隐瞒行踪轨迹或者其他应当如实提供的信息,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为阻断病毒传播,营造良好的抗疫氛围,遵守当前的疫情防控措施既是义务也是责任,配合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更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拒不执行甚至阻碍工作人员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等行为,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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