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问的到底是什么责?

读特记者 杨丽萍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
2019-09-22 19:15
摘要

为什么在同一起案件中,有的党员干部是被追究责任,有的党员干部是被问责呢?

【我该怎么办】

小陈是某街道的党员干部,最近区里一则通报引起了他的关注。原来隔壁街道被曝光内部管理混乱,部分党员干部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的正当诉求一拖再拖,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相关党员干部因此挨了处分,街道书记和纪工委书记也被问责。小陈不经产生了疑惑,为什么在同一起案件中,有的党员干部是被追究责任,有的党员干部是被问责呢?

【“纪律君”如是说】

提到问责,不少人想当然地会想到,某个党员干部因为履责不力受到了处分,似乎就是被问责了。然而,这并非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关于“问责”的正解。

最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对“问责”有着明确的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可见,《条例》所说的问责,是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而不是追究党员干部对自己违纪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简而言之,《条例》规定的问责,问的是间接责任,而并非直接责任,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上文中,小陈之所以存在疑惑,是因为对问责工作不熟悉。虽然是同一起案件,但是因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诉求推诿塞责而受到处分的党员干部,是对其违纪行为承担的直接责任;街道书记和纪工委书记是因为管党治党不力,对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导致违纪行为发生,分别承担的是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这才是《条例》所规定的问责范围。

【相关案例】

2019年3月,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现场”栏目播出新闻,曝光了崇仁县相山镇机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上班期间在办公场所打牌赌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行为。崇仁县纪委监委对该起典型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经查,该县相山镇共有14名镇机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赌博活动。随后,崇仁县纪委监委对于参与打牌赌博的人员皆给与了不同程度的党纪政务处分。同时,原相山镇党委书记吴自权,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原相山镇纪委书记缪金龙,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对干部作风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督责任缺失,经崇仁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同意,决定给予二人党内警告处分,免去二人相山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职务。

【延伸阅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成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有力推动了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在工作实践中,个别地方和单位由于对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学习不透彻、领会不深刻、认识有偏差,也出现了脱离实际、随意问责的现象,偏离了问责的初衷,效果适得其反。

近期《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再次修订,既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失责必问的鲜明态度,也为各地各单位准确把握问责的目的,实现精准问责提供了制度依据。问责是手段,压实责任、激励担当才是目的。唯有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才能做好问责工作,不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编辑 曹亮

(作者:读特记者 杨丽萍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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