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上午,坪山法院“天天直播 当庭宣判”活动走进龙田社区,给居民带来一场零距离的庭审直播。据悉,此次庭审直播的案件是深圳市某混凝土公司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深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告陈某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砂石料等,被告按约定支付对价。去年1月10日,原告和被告签署《和解协议》确认: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总计467112元,并于2018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30000元,剩余货款237112元于今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如被告不履行或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则原告可要求被告一次性履行上述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且被告应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嗣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故此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阶段后,当庭宣判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67112元;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坑梓人民法庭副庭长伍晓东就居民根据案情提出的疑问进行答疑和普法。坪山法院此次开展的庭审直播活动,在促进庭审规范化、实质化、增强司法透明度及法制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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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提问:“为什么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赔偿金额呢?双方不是已经约定好了吗?”
法官解答: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是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原告未提交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因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酌定原告损失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适用按违约金不超过损失30%的标准,判决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8年1月30日起支持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关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法律有明文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编辑 赵偲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