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龙岗法院获悉,该院发出的对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进行清理的《司法建议书》收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复函。该局认为龙岗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合法合理,有利于减少二手房交易诉讼纠纷,有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稳定,并表示已展开《深圳市二手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将研究采纳“将关于户口迁移的相关条款从格式合同中删除”的司法建议。
龙岗法院向市住建局发出的《司法建议书》缘于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由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易旭红审理。原告肖某从被告周某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却因为户口迁移问题打起了官司。原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卖方保证于收到房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90日内将附着于该房产的户口迁出,若逾期则以房屋总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后因卖方(被告)周某伟“违约”,买方(原告)肖某便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在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后,决定到户籍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户口迁移的问题,在龙岗公安分局《户籍管理综合类工作指引》中,发现“立户和市内迁移”项下有明确规定,“迁至本人房产立户,但该地址已有前业主或他人立户的,应当清理后办理迁入。新业主应主动与前业主沟通办理,如沟通无效,民警应通知前户主7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对逾期未办或无法通知的,直接迁入代管户,并在系统人口信息记事栏注明‘新业主迁入,前业主无法联系’或‘不予配合’字样”。由此规定看出,老业主是否将户口迁出,并不影响新业主户口的迁入,也不会给新业主造成损失。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法庭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减少由此类问题引发的纠纷和诉讼,龙岗法院专门向负责制定和修改《深圳市二手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对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进行清理,将关于户口迁移的相关条款从格式合同中删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给龙岗法院的复函中表示,已经展开对《深圳市二手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将认真研究该院提出的相关司法建议。
编辑 李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