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 降低分贝也是精细化管理
评论员 邓辉林
2016-09-22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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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国门,耳朵便放假”,对于生活在城市的人来说,这句话颇能引发共鸣。国外肯定不都是清静之地,但国内城市噪声问题确实是普遍存在。近年来,谁谁谁大战广场舞大妈,烧烤夜市扰民、住户苦不堪言的新闻,多得都快“烂大街”了。前些年南京一小区住户在投诉无果后烧死小区内吠声扰民的流浪狗,更是引发了极高分贝的舆论交锋。

噪声普遍存在,会不会影响作家、哲学家等群体的思考,会不会产生降低诺贝尔文学奖获奖人数、影响哲学发展水平等后果,这个难以验证,但噪声会吵得人无法入睡,却是明摆着的痛苦。为了防止公共场所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第四十三条“社会生活噪声管理”作出义务性质的规定,并在第七十三条中列明罚则。在9月21日深圳市法制办针对《征求意见稿》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对公共场所噪声管理问题进行了讨论。

讨论中,听证代表们对公共场所噪声问题的归口管理部门、处罚办法以及物业公司管理噪声的责任提出了建议。这些建议值得相关部门好好听取,在法规修订过程中尽量吸纳。

但是,即便吸纳了这些建议,《征求意见稿》对噪声的管控仍有不周之处。因为《征求意见稿》仅针对“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产生噪声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和“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单位,这个管理的面明显失之于窄。

其实,噪声涉及到多个层面的违法问题,既有治安管理层面,也有环保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规定了罚则,而这次深圳的立法《征求意见稿》,则主要是针对噪声环保层面的违法责任。

但《征求意见稿》涉及的“社会生活噪声”,没有考虑其他单位或个人产生的噪声,比如,学校、小区住户产生的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社会生活噪声”解释为“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其指涉范围明显要大于《征求意见稿》涉及到的噪声种类。如此一来,诸如邻居家、幼儿园等场所的噪声都不能纳入管理。

立法应当将实际中可能碰到的情况考虑得周全一些,不能让人们求助于法时却发现法无规定,这也是保证立法科学性的题中应有之义。

应当看到,对安宁环境的需求,是公众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而产生的环境新诉求,也对城市的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之相应,立法保障也应更加精细化,这样才能有力消除噪声污染,让城市在噪声管理这个细节上体现出“文明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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