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十四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涉券商保荐、公募等
澎湃新闻
2021-06-04 16:40

4日,证监会印发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相关行政事项涉及的共十四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具体来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范围,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备案;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等行政事项所需提交的部分证明事项等。

证监会指出,涉及的证明事项主要包括合规纳税证明、营业执照、业务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指出,对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将从三方面进行后续监管:

一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结合证明事项特点、申请人信用及风险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等核查机制以及是否免予核查。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二是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出具虚假承诺的认定处理文书,将虚假承诺确定为失信信息并纳入信用评价,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归集。

三是加强风险防范。针对证明事项特点等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

证监会表示,《方案》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同时指出,下一步将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附: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全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证券期货市场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结合证券期货市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备案;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等行政事项所需提交的部分证明事项(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或者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流程

(一)告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负责受理相关行政事项的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申请人的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监管机构事中事后核查权力、告知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承诺其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审查与决定。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相关行政事项的规定流程办理。经相关责任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审查,申请人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认定文书,改由一般程序办理。

三、后续监管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结合证明事项特点、申请人信用及风险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等核查机制以及是否免予核查。需要事中核查的,可以采用现场检查,通过各政务服务或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共享平台、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或自律组织网站等在线核查等适当的方式进行;可以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纳入日常监管。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减少对申请人经营活动的干扰。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出具虚假承诺的认定处理文书,将虚假承诺确定为失信信息并纳入信用评价,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归集,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措施,依法加大失信约束力度。依法依规做好当事人有关信息的保护工作。

(三)加强风险防范。针对证明事项特点等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并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所需证明。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监管实际需要,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逐项研究制定工作规程及告知承诺书、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认定文书、虚假承诺的认定处理文书等相关文书格式文本,明确核查办法、风险防范措施,修改并更新发布相关办事指南。负责受理相关行政事项的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网站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本方案有关要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总结并在会系统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原标题《证监会对十四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涉券商保荐、公募等》) 

编辑 (冻结)许舜钿审读 刘春生审核 特区报-王雯,新闻网-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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