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小聪明”逃避执行?法院:逃肯定是逃不掉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09 11:48

某时代公司将位于罗湖区约500平方米物业出租给卡某某公司,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卡某某公司拖欠某时代公司租金高达四十余万元;某时代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卡某某公司拥有该物业的转租权和租赁权,其与许多商户签署了转租赁合同,公司账户应该有固定的租金收入。

但是法院经线上查控系统调查发现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相应租金收入记录,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后,也没有收到有财产的申报。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为查明实情,执行法官到物业现场深入调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发现,商铺都在正常经营,有开服装店的,有卖水果的,还有奶茶加盟店等。经由管理处工作人员配合到各商户调查询问,商户们陆续向执行法官出示《租赁合同》,并告知卡某某公司在租给他们商铺时,要求将租金全部打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此事在租赁合同上也已经明确注明。

根据实地调查了解的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报告财产义务,且存在故意逃避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决定立即冻结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2019年5月16日,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卡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到法院接受调查。在证据面前,王某承认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租金收入的事实。法院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否则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月17日,王某先交纳了部分案款,并向法院报告了履行情况,主动申请扣划剩余案款。5月22日,法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银行账户存款中扣划了尚未履行的全部执行款,并及时划付申请执行人,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送来了锦旗,表达感谢。


法官提示:

良好的诚信环境需要共同维护。本案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租金收入、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最终仍是弄巧成拙,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编辑 廖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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