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脏水还伴有恶臭,这件事不简单
深圳南山公安
2019-07-09 10:44

刚从美容院出来,一身香气 心旷神怡,突然一盆脏水从“天”而降,伴随着阵阵臭味溅在身边,此时的你除了惊吓,是不是还非常生气!

最近,深圳南山某店主于先生就经历了这样一件“闹心事”,让他难受的是,楼上的脏水并不是失手泼落,而是业主故意为之。

楼上无故泼脏水,楼下无奈报警

6月13日、6月18日、6月19日,南山某家美容院店主于先生连续3次报警投诉,称从今年4月开始,住在二楼的业主,经常故意往楼下泼脏水、浇花、洗防盗网,摆在阳台的抹布、拖把也不拧干水,导致污水汇集在一楼商铺门口,严重影响店铺经营和行人往来。

不仅如此,楼上泼下来的水中还带着一股难闻的气味,于先生多次协调未果,无奈之下只能选择报警。

南山公安分局沙河派出所民警,初步了解情况后发现,此事看似普通邻里纠纷,但其故意行为性质恶劣,已对周围居民出行造成不良影响。

民生无小事,南山公安高效办案

为了切实解决此事,6月29日,办案民警进行实地勘查取证,发现涉事楼栋2楼住户阳台摆有花盆,花盆排水孔没有装水盘且直接对准楼下商铺正门,阳台上摆放拖把、吊挂抹布,导致楼下店铺门口充满异臭味。

民警在调查中得知,在美容店之前已有商家,因不堪忍受楼上的“脏水”,被迫搬走。

此外,民警收集到楼上业主与楼下另一店铺老板的微信对话,证实了楼上业主的故意行为。

经过多次走访调查,7月3日晚,民警依法传唤二楼业主方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方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勿以恶小而为之

倒脏水一时爽,一直倒脏水,可是会被拘留的哦!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寻衅滋事的行为认定及处罚: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现在知道故意往楼下倒脏水,会被依法被拘留了吧!

编辑 赵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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