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版控烟条例 权威解读来了!
​读特记者 李舒瑜
2019-07-04 09:41

刚刚获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今天在《深圳特区报》A8版全文刊发,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曙光接受记者采访,就新版控烟令作出解读。

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

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实施五年来效果明显,为什么还要修法?

答:控烟条例自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初步形成了控烟的良好社会氛围。此次修法,既是加强控烟执法,为市民创造更好无烟环境的需要,也是适应新形势、对标先进地区控烟新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电子烟打着“替代传统香烟”、“帮助戒烟”等宣传标语快速发展,受到了越来越多年轻烟民的喜爱。研究证明,电子烟并非其所宣传的那样没有危害,部分电子烟甚至比传统香烟危害更大。全球已经有42个国家和地区禁止或限制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目前我国对于电子烟缺乏监管和标准,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督管理。因此,《修改决定》通过明确吸烟的概念——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将使用电子烟纳入吸烟的范畴。

公交站台将禁烟

问:《修改决定》中还有哪些控烟措施 “升级”了?

答: 一是进一步扩大禁止吸烟的场所范围,将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以及相关室外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和室外购票区域纳入禁止吸烟的范围。上述区域人流量大、人员密集,且一般等待时间较长,有必要提供更好的无烟环境以保护公众健康。

二是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五十米范围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同时,对于未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行为,《修改决定》删除了原来“予以警告”的方式,以梯度罚款方式直接处罚。

禁烟场所吸烟可直接“开罚”

问:《修改决定》在执法方面作出哪些调整?

答:与市民关系最大的是对个人处罚方式的调整。修改前的《控烟条例》将“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作为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个人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实践中该条件往往成为违法吸烟者逃避处罚的借口,执法部门对此认定较为困难,影响了执法效果。

考虑到经过多年来对控烟的大力宣传,绝大部分市民已了解哪些公共场所属于禁烟的范围,《修改决定》删除了上述前提条件,规定由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并直接予以罚款。

经营者控烟不力先警告后罚款

问:审议中有意见认为,应当对未履行控烟职责的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直接处以罚款,不需要保留警告的处罚方式。但是最终通过的《修改决定》未采纳上述意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的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的控烟职责有很多项,既包括劝阻吸烟行为,也包括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等,对未履行控烟职责的场所经营管理者一律直接对其处以高额罚款,在立法科学性上有所欠缺。处罚的目的是控烟而非罚款。警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对于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特别是一些新入行的经营者,有初次未履行相应控烟职责情形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是合适的。

本次修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做法,规定二十四个月内再有未履行控烟相关职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对两年内第二次以上有相应违法行为的依法处以罚款,并非设置两年的缓刑期。这种安排既能够达到控烟的目的,又符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避免过度增加企业负担。

编辑 刘彦

(作者:​读特记者 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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