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31日)47名发起或参与去年“35+”非法初选人士,在西九龙法院再提讯。被告包括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等共47人,同被控1项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他们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串谋他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消息称,控方将申请将案件转交高等法院,于7月8日再讯交付程序。
如果有好奇者问:如果“35+”非法初选案发生在西方国家,他们会怎么判?会不会以“言论自由”而侥幸逃脱法律制裁?
加泰独立公投案
就在5月26日,西班牙最高法院宣布反对赦免因2017年发动并参与加泰罗尼亚大区独立公投等活动而被判刑的12名前加泰罗尼亚大区政府官员。
加泰罗尼亚公投案和香港“35+”非法初选很相似,有所不同的是前者完成了投票,后者在非法初选后就被阻止,没有达到“揽炒香港”的目的。
西班牙宪法法院在2017年10月加泰罗尼亚公投前宣布此举“违宪”。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国中央或香港政府机关履行职能的行为属“颠覆国家政权罪”,而旨在“揽炒香港,瘫痪特区政府”的“35+”非法初选是国安法颁行后发生的。两个案件都是明知故犯。
2019年10月,西班牙对12名串谋公投的发起者和领导者以“煽动分裂”的罪名判刑,其中9人重判,分別被判處9至13年有期徒刑。另外3人,则被处以罚款。这些人都不认罪,自诩为“为了未来,为了民主,为了欧洲”,西班牙政府还是依法严惩,同时收回了加泰罗尼亚的很多自治权。对于逃亡国外的活动分子,发出了国际通缉令。
那么欧盟又是怎样定夺的?逃出西班牙的三位加泰罗尼亚独立领导者成了欧洲议会议员。今年3月9日,欧洲议会通过投票剥夺了三名议员享有的“司法豁免权”,他们将被押往西班牙受审。他们也咋呼是“政治迫害”,但欧洲议会坚持认为加泰罗尼亚的独立公投是欧洲民主历史上的“第一场政变”,欧盟必须维护西班牙的主权完整和国家统一。
加泰罗尼亚独立公投三位被通缉的串谋者,将回西班牙受审
反过来看戴耀廷等发动和支持的“35+”非法公投,其第一个目标是要瘫痪特区政府,揽炒香港,更刻毒的目的在于“独立建国”、“民主自决”、“反华抗中”。这充分暴露了分裂国家的企图,严重违反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是在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煽动族群仇恨,对此类活动绝不能置若罔闻、纵容姑息。如果“35+”非法初选在欧洲,一定会被视为“违宪”活动,是要受法律制裁的。
美国也有“煽动颠覆政权罪”
西方社会对中国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总是说三道四,或者以言论自由来干预中国内政。实际上,美国在内的很多西方国家也有涉及煽动罪的法条。
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5条提到了颠覆政府罪。这个法条规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用武力、暴力或暗杀政府官员来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行为;任何蓄意通过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播、销售、散发或公开展示书面或印刷材料,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以武力、暴力方式或企图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任何组织、帮助或试图组织社团、团体和集会,教唆、鼓吹或怂恿以武力、暴力方式、或者以这类社团、团体或集会成员或隶属人员身份故意从事颠覆或摧毁政府的活动,都属于违法。违法者将被罚款或最高判处20年有期徒刑,判刑之后5年内不得在美国政府内担任公职。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国会于1918年通过了《煽动叛乱法案》,禁止美国人在战时用不忠不敬的语言议论美国政府、军队和国旗,并禁止谎报军情以扰乱军心士气。美国人发表支持敌国、阻碍征兵或干扰战时生产的言论和文字,也被视为犯罪。最高刑期为20年。社会主义领袖尤金.德布斯因发表号召抵制征兵的演说而被判10年监禁。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于1940年通过了《史密斯法案》,把故意煽动或教唆以强制或暴力手段推翻美国政府以及加入这类组织列为犯罪,最高刑期20年。这部法律目前仍有效,判案是重点看是否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积极参预或者明确鼓动具体的颠覆行动就构成犯罪。1995年,盲人牧师拉赫曼因世贸中心1993年的爆炸案而被判定犯有“串谋煽动罪”。他在1996年被判终身监禁,因为他不仅宣传主张,而且和他人一起合谋策划炸弹袭击活动。他没有参加行动,但他是幕后主谋。
反观“35+”非法初选的幕后军师戴耀廷,他不仅以“违法达义”的名头煽动暴力,裹挟年轻人走上街头进行黑暴行动,而且要通过“35+”非法初选等一系列活动,完成“揽炒十步曲”,最终夺取香港管治权。他已走到第八步,对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社会构成“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如果“35+”非法初选发生在美国,如何判案可想而知。
一个最新案例就是今年1月美国发生的“国会山骚乱”。纽约时报搬出美国法律专家,对特朗普有意煽动追随者使用暴力可能受到的惩罚提供武器:美国法典第18章373条规定,诱使乃至试图说服某人从事“对他人财产或人身使用武力”的犯罪行为是重罪;哥伦比亚特区刑法典第22章第1322条规定,煽动骚乱为犯罪,无需讨论州际问题……
美国“国会山骚乱”是典型的煽动颠覆国家罪行
美国密苏里大学宪法学教授弗兰克·保曼(Frank Bowman)曾建议,特朗普违反了他的总统誓词,其行为“可以被视作发表了煽动叛乱的言论”,或是企图推翻美国政府,触犯了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颠覆罪”。
尽管民主党发起的弹劾特普朗总统职务没有成功,但并不意味着他就逃脱了美国法律中煽暴罪、煽动颠覆政权罪的指控。拜登最近坚持说,他将持续进行调查,搞清楚“国会山叛乱”的终极责任者。美国法院对“国会山骚乱”中的犯罪行为正在审理,被判刑的一定不在少数。
颠覆国家政权罪各国均有
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看,法律中也都有关于煽动犯罪的规定。德国刑法中有一章节叫做"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是专门用来维护德国国家制度的。其中规定,如果一个政党被宣告违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继续维系这个政党,这种行为就触犯了"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无论是主谋还是幕后指使者抑或是参与者,都可能因此受到处罚。
德国对煽动颠覆罪的界定延伸到言论方面,常用的法律条款是"散播违宪组织的宣传品"。只要宣传品中有攻击民主制度或者是反对民族融合、激发民族仇恨的内容,目的是推翻民主宪制的基本秩序,那么这类宣传品就会被禁了。
英国《1351年叛国法令》规定,图谋废除女皇或发表煽动上述意图行为违法。近几十年来,英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更多以“反恐法”的形态出现。几乎每次重大恐怖主义事件后,英国都适时调整法律,对恐怖主义的界定范围不断扩大,以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的新要求。
意大利刑法第342条规定了侮辱政治、行政或者司法机构犯罪。加拿大《刑事犯罪法典》第61条规定,发表煽动性语言文字、参与煽动性的活动构成犯罪。澳大利亚法律规定鼓吹、煽动推翻联邦宪法或政府的行为违法。新加坡刑法第505条规定了煽动实施反政府或者反公共安定秩序的犯罪等。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对言论自由所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对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尊重,一直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反观香港“35+”非法初选及其目的,就会发现其不仅扰乱社会秩序、瘫痪特区政府,而且要揽炒香港,将香港和香港人置于死地,相当于“自杀式袭击”。哪个国家能容忍这样的行径呢?
(原标题《香港“35+”非法初选案在西方会被怎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