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困扰用户的共享单车押金问题有望得到解决。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明确,押金归使用人所有,经营者不得挪用。
共享单车有效解决了交通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但由于前期管理与服务欠账较多,推动共享单车企业精细运营的任务尤为迫切。《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在对共享单车总量规模调控的基础上,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及车辆投入数额。经营者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协议约定减少车辆投入数额或者终止服务协议。
对于社会关注的用户押金及预付金管理问题,《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作出明确规定,一是鼓励经营者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免收押金,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在经营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多种资金存管方式供使用人选择,同时明确押金归使用人所有,经营者不得挪用。二是鼓励经营者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采用收取使用人预付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原标题《共享单车押金不得挪用》)
编辑 许舜钿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范锦桦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