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课啦!龙岗法院法官教你分辨“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深圳龙岗法院
2019-04-19 10:27
摘要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你分的清吗?

借款1万半年内要还10多万?近年来,“套路贷”成为热门话题。套路越来越深,假造资金走账流水、制造合同陷阱、提起虚假诉讼、实施软暴力……“套路贷”不止要你利息,更看中了你的全部家当!

今天小编就通过我院召开的一次跨部门专题研讨会,教你准确甄别“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近日,为进一步厘清民间借贷与“套路贷”在审判实务上的界限,龙岗法院组织刑庭与集中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行政庭就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涂超群同志参加并主持了此次研讨。

专题研讨会现场。

刑庭王小波庭长、刘招华副庭长从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的角度出发,对中央、两高两办、到省市的相关指导意见一一进行梳理、分析、讲解,传达相关精神,梳理“套路贷”的相关规定,从目的、方式、违约态度、后果等方面介绍“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行政庭民事速裁法官则结合今年首季度集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以来的实践经验作进一步深入讨论、交流分享,强调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方面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要点。

通过此次专题研讨,民事速裁法官显著提升了甄别“两贷”案件的能力,明确了进一步提高我院民间借贷类型案件审理质效的努力方向。

看完小编也只能感叹一声,太专业了!那么,这样一场专题研讨会对于普通民众又有什么启示呢?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套路贷”是如何有“套路”的一步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第一步:披上“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双方签订空白或虚假的借款、抵押等合同;

第二步:制造“虚高债务”关键证据,比如借款人需要借款10万元,犯罪嫌疑人哄骗签订20万元的合同,并实际打款20万元,要求借款人立即取现并交出多余的10万元,造成借款20万元的假象;

第三步:制造单方违约合同陷阱,通过不接电话、不回信息等方式导致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客观无法还款,或者合同中设定“陷阱”条款;

第四步:层层平账垒高债务,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出现所谓的“第三方”帮助借款人“转单平账”,垒高借款金额;

第五步:暴力、胁迫等手段或尾随、滋扰等“软暴力”方式施压,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民事判决的形式实现侵占借款人合法财产的目的。

借款只为解燃眉之急,却可能导致倾家荡产的结局,太可怕了!

“套路贷”可能涉及很多违法犯罪活动,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则是受法律保护的。“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又在哪里呢?搬好小板凳,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后者只是为了获取本金和高额利息。

方式不同。前者存在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虚假合同,汇全款到被害人账户但以现金方式取走多余部分,单方面制造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后者属于双方意思自治下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约态度不同。前者积极造成不能还款的事实,制造“违约”假象,为下步占有财物做准备;后者则不希望发生不能还款的事实。

后果不同。前者一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本金及获取的利益均应当予以否定性的评价;后者的借款本金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规定的利息约定无效。

法官提醒:行为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意,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法官提醒您,面对各种借贷,一定要多个心眼,保持警惕。确实需要贷款的,应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中介、公司等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等广告信息;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的时候不要为了早点拿到钱款而草草签字,务必认真逐一审视相关条款,谨防入套;如果不幸遭遇“套路贷”,必须提高警惕,在合法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保留证据,一经确认及时报案。向“套路贷”说不!

编辑 赵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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