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教你如何化解这几类常见消费侵权问题
深法宣
2019-03-15 18:18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这部法规经过了两次修正,并在2014年对其进行了一次重新修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打击失信无信的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而生的一部法律。那么,这件守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武器”你真的会用吗?

趁着“3·15”,让我们用以案说法的形式,教你如何化解以下几类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侵权问题吧!

消费者对市话收费存疑,却拿不到明细清单怎么办?

近几个月来,石先生对自家的住宅电话费居高不下感到十分不解,于是便向电信部门查询。电信部门出具了长途电话明细清单。石某要求查看区内通话明细清单,却遭拒绝,理由是市话收费采用的是复式计次法,即电脑只记录通话次数,而不记录主叫号码、被叫号码和通话时间。

因此,即使石某对自家的市话通话费存在怀疑,也无法一一核对,只能大概的估计。所以,电信部门只向石某提供了区内通话费的总数和通话时间的总数。

那么,本案中电信部门在市话收费中不向石某出具明细清单的做法是否合法?

说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因此,石某在住宅电话消费中,了解话费的详细情况就是行使自己在电信消费方面的知情权,电信部门有责任向消费者说明服务的一切真实情况,有义务回答石某对收费明细内容的询问,否则,有悖公平原则,是侵犯石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的。

因质量问题退货,电商逃避承担运费

李女士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个电视柜,售价260元。快递公司将货送到后,李女士见包装完好,便进行了签收。之后,李女士打开包装后发现电视柜内部木结构已完全散落,无法正常使用。

李女士向淘宝网反映该商品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淘宝网按李女士无理由退货处理,答复称由李女士出运费方可退货。李女士对此回复并不满意,随即进行二次投诉。但三天后,淘宝网回复让李女士担负一半运费,否则不予退货。李女士对于淘宝网的两次回复均不认可,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经调查,淘宝网确认李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并承诺由专人进行处理。最终,淘宝网退还李女士240元,电视柜不再寄回,由李女士自行维修使用,消费者表示满意。

说法:本案中,李女士所购买的商品寄到后就已经损坏,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商家应免费为李女士进行退换货。而淘宝网按李女士无理由退货,要求李女士承担退货的邮寄费用,淘宝网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淘宝网应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买到假货,商家拒付三倍赔偿怎么办?

于女士在北辰区柳滩装饰城内购买一套商标为“露水河”的橱柜,共花费5600元。使用1个多月后,发现该橱柜出现了漆面脱落、柜体开裂等现象。于女士怀疑该“露水河”橱柜为假冒商品,便将部分板材邮寄到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经营部进行鉴定。

经鉴定,该板材为假冒“露水河”刨花板。因此,于女士以经销商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为由,向其提出了退货并赔偿三倍货款的要求,但经销商对其要求不予理睬,拒绝于女士的解决方案。随即,于女士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橱柜经销商无法证明于女士的鉴定证明不真实,且仅可提供一份商品出库单的票据,无法提供出售该商品的授权书及进货凭证。最终,经销商为于女士退货,并进行了三倍的赔偿。

说法:经销商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买到过期食品,超市拒绝退款赔偿该怎么办?

王先生在华润超市奥园店购买预包装果仁1袋,售价为9.63元(包装封条为该超市专属)。购买后发现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30天,便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其500元。

但超市认为,按照超市理货程序的相关规定,理货员每天必须在开店、闭店两个时间点对其所出售的产品进行整理,这种长时间过期食品不可能存在,因此不同意消费者的诉求。随即,王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消费者提供了实物和购物小票,超市方仅强调自己有一套严格的理货程序,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但对于王先生购买的商品是其商场所售,超市无法举证进行抗辩。最终,超市为王先生退货,并给予其500元的赔偿。

说法:超市对自己销售的产品有保证其质量合格的义务,如销售过期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第二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涉嫌有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经营者对所销售商品是否过期有举证的义务。

日常消费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严重的甚至还会引发类似食品安全事故等等。作为消费者,首先要明白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这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

除了知晓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九项权利以外,消费者也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去保护自身利益,在提升维权意识的同时,压缩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的生存空间,从而营造出一个能令消费者“愉悦消费”的市场环境。

编辑 伍偲

(作者: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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