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凑钱买下婚房,一个消息让她突遭“晴天霹雳”……
信息时报
2021-05-21 10:40

广州的刘小姐东挪西借,好不容易凑够了首付,买了套房子,准备用作婚房。过完户后,她突然发现,这套房子竟发生过凶杀案,小刘的内心有如晴天霹雳。

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解约。可卖家却称并不在意这事,“对方没问所以没说”。近日,广州海珠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过完户才发现是“凶宅”

小刘说,2020年10月29日,她从朋友处获知汪女士在放售其位于海珠区某街的一套房产,后与汪女士通过微信及电话沟通,现场看房,于2020年11月12日达成购房意向,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127万,首付款39万,按揭款88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付给汪女士10万元定金。

双方于12月17日办理房产过户,当天交付20万首付款,过户次日交清剩余首付款9万,截至2020年12月18日,首付款39万元已交清给汪女士。小刘为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小刘支付了不动产登记费160元、按揭服务费3000元、房屋买卖契税12700元、个人所得税12700元。

小刘说,2020年12月22日,她无意中通过网络信息获知,该房屋曾于2013年4月发生过凶杀案。得知消息后,小刘及家人犹如晴天霹雳。她说,自己未婚,房子是年迈的父母及姐妹、亲戚凑钱买下,下一步准备作为婚房的,按照她和家人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感到非常恐惧和忌讳,是完全无法接受购买一套“凶宅”的。

对方称“没问所以没说”

小刘赶紧去房子周边走访,中介和附近的居民都表示该房子确实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中介表示由于这个原因,他们也不会带客人去看。小刘家人之后约汪女士沟通,可对方却说这些事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并没有太在意。

“如果知道(发生过凶杀案),是万万不会购买的。”小刘难以接受,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解约,对方赔偿相关损失。

可汪女士却答辩称,是因为小刘没有问她所以就没说,是小刘问她的时候她才想起来,她也不在意有没有发生过命案。被起诉到了法院,汪女士也勉强同意解约,但她认为小刘支付的登记费、税费等,不应由她承担,她只是实收39万元首付,也只愿意退还39万元首付。

诉讼过程中,小刘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房屋未交付给小刘。据法院查明,该房屋内确实发生过故意杀人事件,司法机关就该案已经作出了终审裁定。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忧子

法院审理

1、卖家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涉案房屋内曾发生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从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和常理推断,发生杀人事件已达到普通民众认知中的“横死”等严重情况。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该情形因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惧、忌讳等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与当事人在缔约时真实意思表示不符,违背了买受人对于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

其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汪女士在出售涉案房屋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如实将所售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特别是能够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充分告知小刘,促使小刘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对重大事项的披露是出卖人的义务,不能因买受人未主动询问而免除。

最后,小刘在起诉理由中表明如果知道房屋发生过凶杀案,是万万不会购买的,这是属于重大误解,严重违背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小刘的心理认知符合普通大众对“凶宅”的认识评判,对小刘表示其是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

汪女士不能仅以自己的主观心理感受认定房屋发生命案无须在意,而应以普通民众的认知对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予以披露。汪女士未披露涉案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

2、解约、退钱、赔损失

故对于小刘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合同因汪女士的过错被撤销,小刘主张汪女士应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其已支付的办理产权登记费、按揭服务费、税费,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因过户税费属于行政调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是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汪女士向小刘返还购房款390000元;汪女士向小刘支付不动产登记费160元、按揭服务费3000元、税费25400元;小刘与汪女士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产权登记至汪女士名下。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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