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妇女屁股被踢一脚,三次起诉到法院
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2016-08-26 00:19

东莞市一名48岁中年妇女赖某,因在市场档铺与邻居郑某发生口角,被郑某的儿子踢了屁股一脚,赖某在一年半时间内3次起诉郑某,要求郑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高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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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案,法院怎么审?

一踢赔了1000多元

先看事情经过:赖某与邻居47岁的郑某是东莞市塘厦镇某市场相邻档铺,2014年11月26日,由于消防检查时双方发生争执,赖某对郑某骂个不停,郑某儿子实在听不过去,走到赖某身后用脚踢了赖某屁股一下,赖某扑到在地。郑某老公送赖某到医院做了X光检查,并支付150元检查费,检查结果显示问题不大。赖某越想越生气,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双方在民警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结果由郑某支付给赖某500元,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

事发后,赖某分别于2015年1月7日、2015年10月28日、2016年4月19日起诉郑某,第一次起诉要求被告郑某赔偿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医疗费等9000元,第二次起诉要求被告郑某赔偿医药费2451元,第三次起诉要求被告郑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937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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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儿子踢了赖某一脚的郑某,不胜其烦。

郑某表示,直至今日,赖某仍经常跑去医院要求医生开药,医生说赖某现在能蹦能跳,病早就好了。赖某还告诉周围的邻居,起诉郑某又不需要花本钱,要把郑某搞得不得安宁。赖某一而再、再而三的将郑某告上法庭,没完没了。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第一次判决,支持了原告赖某医疗费损失1078.4元。原告赖某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由于原告第二次和第三次起诉,均无法证明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与原告受伤的关联性,因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判决,均驳回原告赖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勿滥用诉讼权利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案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告赖某在第三次起诉时,法院明确告知其诉请的部分医疗费已经在前两次生效判决处理过,起诉人再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经法院释明后,起诉人仍然不变更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法院对已经处理过的医疗费票据不予受理,仅对新提供的票据予以立案,后法院认为该票据和原告受伤没有关联性予以驳回。为了减少诉累,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建议当事人不要为了意气,重复提起诉讼,滥用诉讼权利。

实习编辑 何幸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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