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被罚34万元!12月,宝安区17家违法企业曝光!
宝安安监
2019-01-14 09:29
收录于专题: 应急城事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打好全区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我区近期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12月,宝安区共有17家生产经营单位被处罚通报,最高被罚34万元。

1 深圳市泓然实业有限公司“1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1.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第(二)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

2 深圳市金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1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1.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2.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5.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

3 深圳恒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12”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4 深圳市锐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9·28”安全生产危化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

5 深圳市美丽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6”火灾事故

2018年11月6日,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深圳市美丽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查明并经区政府批复,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工人违章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在该起事故中:1.美丽华公司主要负责人胡志文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2.美丽华公司工人石峰宁在包装丙烯酸清漆时未按照包装作业操作规程规定夹好静电夹,导致包装作业过程中产生静电引燃丙烯酸清漆,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我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美丽华公司主要负责人胡志文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壹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美丽华公司工人石峰宁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6 沙井街道壆岗社区西荟城购物广场名创优品分店装修工地“8·13”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案例

2018年8月13日,沙井街道壆岗社区西荟城购物广场二楼名创优品分店装修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广东丹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我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责任单位及个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具体如下:

1.丹樨公司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非法承包装修工程,并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林荣锋个体施工队。丹樨公司承接工程后,未对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处罚贰拾贰万元。

2.名创(广州)公司将特许加盟店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丹樨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处罚拾贰万元。

7 航城街道深圳市金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10·28”灼烫重伤事故案例

2018年10月28日,航城街道三力工业园一栋四楼深圳市金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灼烫事故,造成2人重伤。经调查,深圳市金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姚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我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责任单位及个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具体如下:

1.金鑫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金属粉末遇水发生自燃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处罚贰拾贰万元。

2.金鑫公司负责人姚鹏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涉事金属粉末遇水发生自燃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处罚贰万壹仟元。

8 深圳市金冠翔科技有限公司“11·15”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类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1.该单位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生产车间安全出口);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9 深圳宏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14”安全设备使用维护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10 深圳市伟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30”安全设备使用维护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1.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第(二)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11 深圳市宝达仕五金表业有限公司“11·20”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公司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处伍仟元罚款。

12 深圳市朗恒电子有限公司“12·5”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13 深圳市文川实业有限公司“11·30”安全生产危化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14 深圳市星威五金表业制造品有限公司“11·20”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公司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处伍仟元罚款。

15 深圳市兴东芯科技有限公司“11·30”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上班时间封堵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16 深圳御府门业有限公司“11·1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17 深圳市冠企食品有限公司“10·3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处罚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给生产经营单位制造困难障碍和负面影响,而是为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环境和谐稳定。

编辑 周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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