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邱某和陈某两人均是中铁某局钢筋班组的工作人员,且两人同住一间宿舍。2021年4月23日凌晨,陈某酒后在宿舍内和家人打电话,因通话声音过大,本已入睡的邱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言语中夹杂着不文明词汇,随即二人发生口角冲突。恼羞成怒的陈某将通话中的手机扔到床头,大喝一声便从上铺跳落到邱某床位旁,径直掀开邱某的被子,指着邱某眉心便是一顿辱骂,又惊又怒的邱某连忙报警称遭到陈某殴打。
二、调解过程
石井派出所接警后,将本案委托至石井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石井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先行调处。
首先,调解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陈述。陈某承认确是其半夜打电话影响到邱某和其他室友休息,但陈某认为邱某不应该辱骂自己,且邱某报警谎称被自己殴打,明显失实,认为邱某在故意诬告陷害自己,为此陈某非常愤怒,要求在调解室与邱某“单挑”,用男人的方式解决问题。
其次,鉴于双方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和劝解。调解员先是告诫陈某打架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行政拘留,再者邱某人高马大,陈某如果被邱某打伤了还要住院治疗,所以从成本来说打架并非理智之举。陈某对调解员的说法表示认同。
见陈某渐已冷静,调解员转而同邱某进行沟通。邱某表示陈某平时同自己就相处的并不愉快,处处和自己过不去,这次自己参与调解只希望陈某就辱骂自己的行为向自己道歉。
三、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劝慰下,当事人陈某就半夜通话打扰邱某休息和掀被子之事向邱某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此事就此完结。
【相关法附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编辑 陈秦帆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