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关口前移 深圳研究制定措施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
读特记者 甘霖 评论员 赵鑫 见习记者 蔡青 通讯员 深纪宣
2018-12-16 07:43

深圳市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处原处长李镭在职期间以权换股,收受贿赂,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收缴违纪所得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深圳市投资推广署原副署长李石离职后,利用原有职务的影响力,为他人承接工程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财物,被开除党籍,收缴违纪所得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一系列案件,都是一个个血泪的教训。怎样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解决公职人员以权谋私,防范商品交换原则向党内渗透等问题,一直是深圳市纪委监委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日前,市委常委会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若干措施》(简称《措施》),为公职人员的行为再加一道防线。目前,该文件正按程序向省委备案。近日,记者采访了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对该措施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

解决深圳反腐面临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我市查处的腐败案件表明,利益冲突是导致腐败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今年7月,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在《关于巡视深圳市专题情况的反馈意见》中也指出,我市存在一些干部辞职后违规从业及期权腐败等突出问题。

为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并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深圳市纪委监委代市委起草了该措施。据了解,防止利益冲突是预防腐败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预防腐败的重要经验和通行做法。而深圳即将出台的这些措施,也正是抓好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的具体举措,满足了我市反腐败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

据介绍,2017年8月,我市已在前海开展防止利益冲突试点工作,发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防止利益冲突规定(试行)》。《措施》起草过程中,深圳市纪委监委大量收集、学习研究上级有关文件,借鉴一些国家地区的经验做法,总结深圳市前海试点经验,并通过走访各区、各部门,召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了深入调研,充分吸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三个“创新”确保措施管用

据悉,此次市委常委会原则通过的《措施》,从履行职务、营利活动、兼职取酬、离职后从业、亲属从业、借贷借用、接受馈赠、社会交往、裸官任用、公务回避等十个方面提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具体措施。

那么,它到底有何创新之处?据介绍,此次拟出台的措施之“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适用范围纳入新对象。根据国家监察法和新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精神,按照“可管控”的原则,本次制定的《措施》把对象明确为公职人员,主要指国家监察法确定的前两类监察对象。同时,要求不属于这两类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参照制定相应规定,推动落实监督全覆盖。

防控措施采取新招数。针对办案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如以借贷借用、收送“红包”礼金、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招揽及介绍生意等方式变相进行权钱交易的问题,《措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其中,不仅包括了中央、省、市有关文件中的限制性措施,还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将采取承诺、报告等防控措施,提升它的有效性。

防控范围列出新情形。《措施》制定过程中,不仅注重与新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等法规文件的衔接,整合了现有的相关规定,还在防控范围上列出了许多新情形,进一步提高针对性。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有了明确指引

“出台这些措施,为大家严格遵纪守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道,该措施将原先分散在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中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各项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公职人员能够通过这些措施正确掌握和执行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分清利益界限,不越纪律红线。

该负责人说,本次对承诺报告、违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并对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各级党委(党组)更好管履行党治党责任。备案通过后,该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推进防控关口前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切断利益输送链条,形成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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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评

以创新思路把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近日,深圳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这意味着,深圳公职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有了明确的纪律红线,由此进一步筑牢了深圳从严管党治吏的制度防线。

防止利益冲突,是解决反腐面临现实问题的需要,更是扎牢公职人员廉政防线、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的需要。一旦公职人员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私人利益发生冲突,就会削弱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进而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怎样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解决公职人员以权谋私,防范商品交换原则向党内渗透等问题,深圳市纪委监委一直在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此次研究制定的《措施》,不仅是抓好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的具体举措,更从长远为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奠定了基础。

《措施》不乏创新之处。首先是适用对象的范围得到扩展。本次制定的《措施》把对象明确为公职人员,主要指国家监察法确定的前两类监察对象,同时,要求不属于这两类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参照制定相应规定,把手握公权、履行公职的人员都纳入监管视线,推动监督全面覆盖。

其次,在防控措施上采取了新招数。如该措施总结实践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手段。又如这些措施不仅包含国内相关文件中的限制性举措,还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设计了承诺、报告等新的防控招数,提升了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此外,防控的行为列出新情形。《措施》在制定过程中,注重制度衔接,整合了新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等法规文件和相关规定,同时针对腐败的新形式新花样,把防控网布得更加周密,在防控的行为上列出了新的情形,以实现对各类腐败行为的精准打击。

深圳出台的《措施》,不仅着眼于“治”腐,更深入到“防”腐;不仅注重坚决遏制腐败,而且注重在深入分析腐败成因的基础上构筑反腐败的制度防线;不仅注重依据党内法规文件和法律法规,而且注重吸纳外部经验;不仅注重解决问题,而且力求创新示范。一系列创新点,为以创新思路和创新办法把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提供了借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说,这样的创新多多益善。

编辑 桂桐

(作者:读特记者 甘霖 评论员 赵鑫 见习记者 蔡青 通讯员 深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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