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警方依据《反恐法》开出首张罚单!

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谢晓雯
2016-08-20 03:56
摘要

8月17日,深圳市宝安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对辖区内的一家加油站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2000元的罚单。这也是宝安区范围内自《反恐法》实施以来开出的首张罚单。

8月17日,深圳市宝安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对辖区内的一家加油站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2000元的罚单。这也是宝安区范围内自《反恐法》实施以来开出的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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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宝安警方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保社会面治安管控大清查行动,重点对辖区旅业、物流寄递行业、加油站等场所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7月17日9时,宝安公安分局翻身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广安冠德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进行重点目标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看管等违反《反恐法》的行为。民警立即依法将该加油站负责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然而,8月9日上午10时,翻身派出所民警来到该加油站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依旧未进行整改。8月17日,宝安警方根据《反恐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分别对该单位及负责人作出罚款10000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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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警方提醒广大相关单位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严格落实《反恐法》相关规定,坚决杜绝为了营利而放松安全警惕的行为。

【读特新闻+】《反恐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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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见习编辑 王行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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