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活动中,很多企业都会用到危险化学品。但既然是“危险”的,存储或使用时就应符合安全管理条例,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哦。这不光明区一工厂负责人,就因一批危险化品被带走调查了。
2018年初,深圳市安监执法人员在光明区检查时,发现该区一家生产光学薄膜、屏蔽膜和保护膜等产品的工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该工厂在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到乙酸乙酯和甲苯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这些危化品本应储存在专门区域,但执法人员却发现,该工厂直接将大量危化品堆放在车间地面。
不仅如此,该工厂储存危化品的临时仓库也是隐患重重,仓库内存放了数十桶危化品,明显超出企业使用需求,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安全隐患不容忽视!最终,该工厂负责人被消防民警带走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开具责令整改意见书,危化品被依法没收转移到安全地点。
深圳卫视都市频道“安全婆婆嘴”栏目曾对此进行过报道,详情请戳视频了解
危化品易燃易爆,一旦引发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一直以来国家对危化品的监控十分严格,对于各类涉及危化品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都是坚决打击,绝对不能容忍的。下面,小编再给大家盘点一些涉及危化品的典型案例,有类似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企业,请及时对照自查。
01
2018年3月8日,龙岗区安监执法人员对某服装机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非法经营、储存超级去油污剂SD8共864瓶,超级去油污剂SD10共9120瓶,枪水1桶。经检测鉴定,以上为危险化学品,经查实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化品,没收违法所得11172元,并处罚款110000元,合计罚款121172元。
2017年12月27日,宝安区安监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销售。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汽油)违法所得645元,并处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110645元。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2018年3月21日,龙岗区安监执法人员对某化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甲类仓库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规范要求,且大量危险化学品无标签;生产车间三台搅拌机电源线连接处(共3处)破损,未及时维护达不到防爆要求。
处罚结果: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70000元整的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朋友若发现危化品使用、管理不当等安全隐患,还可拨打12350热线举报,举报有奖!
危化品的使用和储存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危化品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 李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