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对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三名成员作出一审判决

读特记者 王若琳
2018-11-21 20:14
摘要

自1994年以来,陈某东以罪犯伍某东、陈某田、赖某棠、王某明、陈某强、曾某发等作为积极参加者,组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架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一带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11月21日,记者从深圳中院获悉,日前,该院对一黑社会组织三名成员被告人陈某钦、被告人谭某、被告人黄某均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自1994年以来,陈某东(已判决)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纠集同道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罪犯伍某东、陈某田、赖某棠、王某明、陈某强、曾某发等作为积极参加者,组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架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一带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陈某东为首,下有五个层级,伍某东处于第二层级,被告人陈某钦、谭某、黄某均拜伍某东为大哥,属于以陈某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三层级成员。被告人陈某钦、谭某另招募多名组织成员。

伍某东与被告人陈某钦因积怨寻机报复被害人钟某。1998年8月15日晚,伍某东与被告人谭某、黄某均发现被害人钟某的行踪,伍某东便告知陈某钦,让其到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口会合。被告人陈某钦立即叫上一起在宝安区福永镇一大排档喝酒的文某峰、陈某才(均已判刑)等人赶至约定地点。伍某东已准备好砍刀、雷鸣登猎枪、车辆等工具。随后,被告人陈某钦、谭某与文某峰、陈某才等人乘坐被告人黄某均驾驶的汽车,跟踪等候被害人钟某。

次日1时许,当被害人钟某返回其位于宝安区宝城甲岸村住处的楼下时,被告人陈某钦与文某峰、陈某才等人持刀猛砍被害人钟某的腿部、臀部等处,被告人谭某持枪向被害人钟某射击。尔后,被告人陈某钦、谭某等人乘坐被告人黄某均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被害人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身体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深圳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钦、谭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两人在故意伤害被害人钟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被害人钟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综上,三名被告人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谭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黄某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编辑 曹亮

(作者:读特记者 王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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