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是新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简称“民营经济十条”)中的第八条政策。该项政策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记者从相关责任单位得到了详尽解答。
该项政策要求“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依法慎重决定是否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为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提出: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提出:严格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人员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厂房、设备、车辆等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侦查办案对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解除、退还。
有关部门表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涉民营企业案件时所采取的财产性侦查措施开展法律监督,确保其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不轻易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同时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七条、第八条,旨在解决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重定罪判刑轻财产处理、适用强制措施超过合理限度等问题。通过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准确认定涉案财产性质、对涉案财产依法作出处理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和企业人员合法财产的保护,避免出现“案件办了,企业垮了”的现象。
该项政策提出“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每年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开展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全力实现‘送必达、执必果’,力争2018年实现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责任单位为省法院、省检察院。
“甄别纠正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是采取的措施之一。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的政策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及《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旨在解决改革开放以来一些企业因经营不规范而产生的所谓“原罪”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对于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对于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能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以犯罪论处。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对改革开放以来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涉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评价功能。
据了解,目前,全省法院已建立起重大产权纠纷审判台账,对台账中的案件实行实时更新、动态跟踪、定期汇报和对口指导制度,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同时,省法院于2018年5月发布了首批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同时,开展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基本解决执行难是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工作时作出的庄严承诺。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冲刺之年、收官之年和决胜之年。今年,省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开展“决胜2018”执行专项活动的方案》《关于部署开展“南粤执行风暴”专项活动的通知》《关于推广广州法院“送必达、执必果”试点经验方案》等一系列行动方案,确保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
在全省法院开展“决胜2018”和“南粤执行风暴”执行专项活动,全力清理执行积案,全面提升执行质效指标,用足、用好执行强制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切实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力度,形成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推广“送必达、执必果”试点经验,拓宽受送达人信息采集渠道,进一步提高电子送达适用率,试行委托律师、网格员、公正机关、执行申请人等参与送达工作。落实《关于支持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意见》,形成党委领导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健全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在2018年底实现“三个90%+一个80%”执行目标(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0%,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不低于90%,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不低于90%,近三年执行案件的整体执结率不低于80%),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震慑违法侵权行为”也是写进该项政策的条文,责任单位为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
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方面,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新的标志性事件。但是,随着广东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专利事业的推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原有的《条例》已不能满足和适应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与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的形势也不相适应,亟需进行修改完善。
今年9月初,省知识产权局已向省法制办报送《广东省专利条例》(修订)作为2019年地方性法规预备项目,将重点对鼓励专利申请、提高科技人员专利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专利应用与产业化、专利交易市场、鼓励推动专利联盟建设、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一是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不正当竞争犯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从严打击侵犯民营企业专利权、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强迫交易、商业贿赂、诋毁商誉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减少不正当竞争,遏制恶性竞争,为民营企业营造和优化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生产经营环境。二是强化联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不正当竞争犯罪的合力。建立健全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不正当竞争犯罪案件。
为严惩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依法严惩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和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等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案件须经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核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听证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155 宗,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成效。
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工作要求,持续深入地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侵权假冒行为,不断健全完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体系,持续巩固完善“双打”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完善防范预警与打击惩处为一体的监管执法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加强粤港澳和泛珠三角等区域以及与公安、海关、知识产权、法院间的跨区域跨部门保护协作,形成大市场监管合力。
公开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省知识产权局认真落实关于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要求,将有关专利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侵权盗版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一是依照规定报送专利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二是出台《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自2014年全部公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案件。
该项政策明确“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侵权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责任单位为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
据介绍,我省已经建成省市县(区)三级联通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共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该平台具有案件移送、跟踪监控、预警提示、监督管理、案件查询、统计分析、执法动态、法规查询等八项主要功能,初步实现“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在省“两法衔接”平台的基础上,省检察院结合《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建成省“双打”信息共享平台,省平台与中央平台可以通过导入案件信息进行互联互通。至2017年底,行政执法机关共有15820件侵权假冒案件录入平台。我省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对平台录入案件的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该项政策提出“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责任单位为省法院、省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推进“三合一”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推进“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是要构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特点和规律的工作机制和审判体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和司法公正,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目前我省正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有条件地区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改革,进一步探索全方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省法院将在省政法委的支持下,加强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的沟通、合作与协调,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深入开展。
该项政策明确“建立由律师、公证员、法学专家等组成的知识产权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法律服务”。责任单位为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局。
针对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吸收一批知识产权专业知识过硬、具有丰富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加入省知识产权局组建的知识产权专家库,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律服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由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等相关公证事项。
该项政策提出“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控制度,组织成立专项法律服务团,为企业开展内部腐败风险防控提供专业服务”。责任单位为省司法厅、省公安厅。
2015年9月以来,省司法厅会同六部门组建广东省小微企业律师服务团,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2016年以来,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积极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培训、风险法律体检、在线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费用支持等专项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严格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依托小微企业律师服务团,挑选一批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成立专项法律服务团,为企业宣讲开展内部腐败风险防控的必要性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推动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风险防控上水平。
该项政策要求“对涉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受贿等犯罪案件,依法快速处理,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实行挂案督办”。责任单位为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司法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直接负责人采取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办理此类案件力度的大小,都会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依法从快、加大力度办理涉民营经济犯罪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对涉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受贿等犯罪案件,与涉国有企业的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犯罪案件同等重视,依法快速处理。对必须羁押民营企业涉案人员的案件,严格控制延长办案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对涉案民营企业财产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明确专人抓紧审查起诉,经审查确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解除相关侦查措施,可以或需要返还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同时,加强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的沟通协调,加快办案进度,最大限度减少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对涉及民营经济保护、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省检察院名义挂牌督办,加大办案力度。
全省各级法院坚持平等、全面、依法的产权司法保护原则,认真落实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切实保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及非公有制财产权利保护的各类案件。突出重点,抓好涉众型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探索建立有效机制,整合办案资源,调配充实审判力量,确保案件审理取得良好效果。
编辑 桂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