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十条”解读③|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读特记者 李明
2018-11-11 08:01

新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简称“民营经济十条”)中的第三条,是“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记者从相关责任单位了解到,用地保障、用地价格优惠、工业厂房分割登记、项目审批等问题,一直是基层和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该项政策为此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有望有效缓解。

该项政策明确“落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完善政策操作指引和细则,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指导服务,确保政策落实不留死角”。责任单位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据介绍,2017年8月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实体经济十条”),推动全省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工作取得新成效。截至2018年6月底,已累计为企业直接减负963亿元。今年,省政府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调研发现的问题,围绕基层和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用地保障、用地价格优惠、工业厂房分割登记、项目审批等问题,组织省相关部门进行了重点研究,对“实体经济十条”原政策措施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

下一步,省政府将抓好政策落实,确保政策措施能及时全面的贯彻落实到企业,将“政策红利”切实转化为“企业红利”。一是加大政策宣贯力度,确保覆盖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企业中高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大中小企业;二是坚持上下联动,全面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预期导向,提振实体经济企业的发展信心;三是强化督导服务,将“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等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

“落实国家有关降低制造业和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政策,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落实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增减变化情况”,是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责任单位为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在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率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在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办理条件包括: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需提供资料则为《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附件);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在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办理条件包括: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一是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电网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三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需提供资料为《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减免税申请报告。由纳税人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该项政策指出“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落实国家政策,大力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2018年年底前将省天然气管网公司电厂用户的代输价格降至0.15元/立方米,其他用户代输价格降至0.2元/立方米。加强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切实降低城镇燃气输配价格”。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对于降低用电成本,今年以来,根据国家的要求和部署,我省实施了临时性降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降低跨省跨区输电价格、降低天然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等一系列措施用于筹措资金,并全部用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我省于今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分三次降低了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3次调价后,我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价合计每千瓦时降低8.19分,降价金额97.62亿元;深圳市的“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合计降价8.51分,其他的工商业用电价格合计降价0.84分,同时降低了深圳市的基本电费,降价金额15.52亿元。全省含深圳市在内合计降价金额113.14亿元。我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属于普惠措施,由电网企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企业在电费结算时直接降价,不需要企业申请。

同时,我省开展了清理和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一是我省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7月底前全部清退,清退资金30.36亿元。二是《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三是《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清理规范了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的收费行为。

针对降低用气成本,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省定价目录,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公司的代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城镇管道燃气的配气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今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管道燃气输配价格监管的要求,我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对定价范围、原则、方法、程序和审核标准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立“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强化成本约束。

同时,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成本监审等程序,对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公司的代输价格进行测算,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将委托广东省管网公司代输的电厂用户含税管道运输价格由0.25元/立方米降为0.15元/立方米;委托广东省管网公司代输的其他工商业用户含税管道运输价格由0.26元/立方米降为0.20元/立方米。

由于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权限在各市、县人民政府,下一步,各市、县将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加强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尽快将广东省管网公司的降价红利及时全额疏导给终端用户,并切实降低城镇燃气配气价格。

该项政策提出“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等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责任单位为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我省推行弹性年期出让,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大力推进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于采取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工业用地、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允许各地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我省鼓励各地建设标准厂房,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标准厂房,经园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

为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我省规定,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018年8月底,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明确了“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为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规范我省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登记行为,相关部门草拟了《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分割转移登记”,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后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印发,作为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

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等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可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涉及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改造方案报所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手续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审批。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分类处理: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集体建设用地,因改造需要必须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参照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方式办理。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其中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完善土地征收手续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审批。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依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其中,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完善土地征收手续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审批。

农村集体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国有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按照规定权限报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同步审批改造方案。

编辑 张君

(作者:读特记者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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