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市安委办发布通报,公布了
2018年第二期安全生产领域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件
通报中共有3宗典型案件
相关人员均涉嫌危险驾驶罪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有效发挥刑事手段对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惩治和威慑作用,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市安委办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以下简称“市交委”)向公安部门移交的3宗涉嫌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案件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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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
“两法衔接”典型案件
(一)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简要案情:2018年5月28日,市交委在坪山丹梓大道开展的交通运输执法行动中,查明李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粤B×××××货车单次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废油漆)超过510千克。
市交委以李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将李某某案件材料移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审查。
(二)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简要案情:2018年6月26日,市交委在龙岗区坪地吉惠路开展的交通运输执法行动中,查明王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粤B×××××轻型厢式货车单次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硫酸)1300千克。
市交委以王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将王某某案件材料移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审查。
(三)苗某危险驾驶案
简要案情:2018年7月2日,市交委在龙岗区坪地吉惠路开展的交通运输执法行动中,查明苗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粤L×××××轻型厢式货车单次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汽油)1936升。
市交委以苗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将苗某案件材料移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审查。
案例评析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也列明逾2800种危险化学品的品名。
前述案例中,李某某、王某某、苗某运输的“废油漆”、“硫酸”以及“汽油”等,均属于名录中记载的危险化学品。其中“废油漆”包含的成分较为复杂,如硝基底漆、丙烯酸底漆等,均为易燃液体。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需有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及通讯工具、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以及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案例一中李某某、案例二中王某某和案例三中苗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前提下,擅自运输废油漆、硫酸、汽油等危险化学品,该类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非法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单次非法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50升或50千克,其他危险化学品超过500升或500千克的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负责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公安机关刑事移送。
前述案例中李某某、王某某、苗某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分别达到510千克、1300千克、1936升,均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刑事犯罪。目前,上述案件均已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移送至市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今后,市安委办将不定期搜集
我市范围内及国内其他地区
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方面的成功判例
并向市检察院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予以通报
供各单位参考
同时
也请做好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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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单位积极踊跃地将本辖区、本单位办理或搜集的成功判例及时报送市安委办集中予以通报,充分发挥案例通报的指引作用,增进各单位两法衔接工作经验交流,深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工作,不断强化刑事手段运用,切实增强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请各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刑事移交工作的力度,严防“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出现。
请各区政府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区安委会所有成员单位参阅,并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请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编辑 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