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旅游中的变相购物行为屡禁不止,成为消费者深恶痛绝的顽疾。广东省法制办公布的《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送审稿”)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条款中拟规定,明确禁止旅游中变相强迫购物,违者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修订送审稿中,对变相购物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指出,以不合理的低价或零负团费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将作出处理。
若有违规,旅行社或将面临一定的处罚,如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等个人或将面临的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等。
修订送审稿还明确禁止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可以与旅游者订立补充合同,但旅行社、导游领队不得对旅游者进行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得强迫旅游者消费,并应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
“低价倾销、操纵价格或收受回扣”“强行扣留游客或者甩客”“索要小费或者额外服务费用”“非法使用、披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等行为也在修订送审稿中被明确禁止。
此外,修订送审稿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应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另行收费项目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
酒店的星级也不能商家自己说了算。送审稿规定中有这样一条:酒店等场所低于其实际获得的质量等级、星级的,或者未获得质量等级、星级而用其标识和称谓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王行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