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严管、严责,大鹏新区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读特记者 戴晓蓉 通讯员 大鹏安监 文/图
2018-09-28 23:04
摘要

据统计,截至目前,大鹏新区已完成《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签订登记的企业有1256家。

自今年6月《(深圳)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推动落实〈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下发以来,大鹏新区安委办领导高度重视,在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安委办工作部署,督促各有关单位完成《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的签订,积极平稳有序推进《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宣贯工作。

据统计,截至目前,大鹏新区已完成《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签订登记的企业有1256家,超出原定1160家的目标;大鹏新区安委办向各相关单位发放《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约3800册。

▲斯比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葵涌分公司负责人展示《承诺书》。

组织学习培训,让企业吃透《规定》内容

大鹏新区安委办深知,要想让各单位遵守《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首先要吃透其中内容。

大鹏新区安委办从6月开始,向各相关单位发放了《规定》单行本,截至目前,共发放2400册。本月,根据有关单位开展宣传工作的实际需求,大鹏新区安委办将继续免费向新区有关单位发放《规定》约600册。

围绕《规定》的内容,大鹏新区安委办举办了3场培训班,通过专家解读及现场提问等方式,将《规定》的法律法规推广至大鹏新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为提高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及有效性,大鹏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实际,组织了17场培训,各办事处组织了4场培训。此次系列活动主要针对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人员主要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大鹏新区各部门、各办事处针对不同行业领域、不同风险特点的生产经营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活动,加深生产经营单位对《规定》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大鹏新区安委办广泛发动新区各部门、各办事处,利用微信公众号及QQ群等新媒体平台,推送《规定》内容及解读,扩大受众范围,营造宣传学习氛围,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通过学习,进一步强化了大鹏新区有关人员对《规定》的理解,推动《规定》工作的落实。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大鹏新区安委办要求各相关单位,吃透《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内容后,要签订《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从而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意识。

对该工作,大鹏新区各部门、各办事处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在大鹏新区安委办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工作实际,各纳管单位利用网络媒介、公示栏、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深圳市安委办关于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制度的通知》(深安办〔2018〕70号)内容进行重点宣传。同时开展对基层网格员的专题培训,利用好网格员这一有利抓手,分片区分网格完成《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在签订《承诺书》时,大鹏新区安委办向各相关单位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通过签订《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承诺履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等职责并承担未履职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

据了解,截至目前,大鹏新区已完成《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签订登记的企业有1256家,超出原定1160家的目标。

▲新区安监局到企业宣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以案释例

案例 一

2017年9月25日,大鹏新区安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大鹏新区某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厂受限空间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后,该单位逾期未整改,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该厂主要负责人处以2.5万元罚款。

对应的责任规定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章 第9条 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案例二

2018年4月16日,大鹏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对应的责任规定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章 第25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记者 戴晓蓉 通讯员 大鹏安监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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