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余位艺人反对短视频侵权,为何热议与争议相伴?

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
2021-04-26 21:23
摘要

继4月9日73家影视单位发布“关于影视版权保护的联合声明”后,4月23日,各影视单位联合500余名艺人再发倡议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

继4月9日73家影视单位发布“关于影视版权保护的联合声明”后,4月23日,各影视单位联合500余名艺人再发倡议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大刀阔斧的行业动作,引发舆论对短视频版权话题的关注。4月25日,话题#500余名艺人发声反对短视频侵权#在微博平台广泛传播;同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称国家版权局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来自官方的回应进一步引发公众热议。

舆情趋势图(来源:人民众云)

适逢世界知识产权日,舆论普遍对版权保护的初衷表示认可,但两份声明的强硬态度并未获得全面好评,反而引发众多关于“应该如何保护版权”的争议。

短视频:从“引流”变为“截流”

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于6月1日生效的背景下,短视频侵权问题受到行业集中关注,两度联合发声。短视频平台的侵权现象广泛,抵制侵权是影视行业共同呼声。

广泛传播的切条、搬运、速看类二次创作短视频,给版权方造成巨额损失。舆论普遍对版权保护持认可态度,认为部分视频博主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方式盗用制作成本极高的长视频,经过切条、剪辑、加工后私人发布并以此盈利,此类“拿来主义”的行为带有明显的侵权性质。此前,央视网评短视频侵权称,“五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等行为是以剪辑之名行版权“蛀虫”之事,不能任其游走于法律和监管的边缘。《经济日报》评论指出,短视频侵权是“劣币驱逐良币”,打击原创者创作热情,破坏行业发展前景。众多网友赞同整治短视频侵权行为,如微博网友@夏沫绫熙评论称,自媒体时代,产权意识更需要被提上议程。

盗版、切条短视频泛滥(来源:网络)

二次创作能起到“民间宣传”效果,但短视频“引流”可能转变为“截流”。根据《中国电视剧(网络剧)产业调查报告》,中国短视频用户使用时长于2019年首次超过长视频。有观点认为,用户偏好长视频或短视频的观看习惯逐渐分化,长短视频两类平台需要互相争夺用户,这一事实加剧了版权方的危机感。此外,部分批评、恶搞类二创短视频影响原片口碑,劝退潜在观众,进一步截断原片流量,不利于版权方的长期运营。正如电视剧博主@青春剧未央指出,虽然二创短视频提高了电视剧曝光度,但很多人直接通过短视频追全剧精彩片段,不会给原片贡献点击量。

合法维权为何引发舆论争议?

尽管是依法维权的正当行动,影视行业的联合声明及倡议仍引发舆论争议。人民众云数据显示,敏感信息占比近1/3。

情感分析图(图片来源:人民众云)

比较正面热词和敏感热词可知,舆论普遍认可知识产权保护,但对侵权范围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有疑虑,因此“剪刀手”“青睐”“未经授权”“看完”等词语登上敏感热词图。据观察,两次强硬的维权发声主要引发影视短视频爱好者群体的不满,认为这一行为合理但不合情,没有站在用户角度考虑。

正面热词图(来源:人民众云)

敏感热词图(来源:人民众云)

难以判定评论、解说等二次创作是否侵权,使版权保护成为影视短视频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据红星新闻报道,有知情人士透露,行业抵制的是未经授权的简单切条、搬运行为,并非所有剪辑内容,欢迎各方提供形式多样、有独创性的精品短视频内容。但由于内容版权的特殊性,当前的版权保护法规对侵权行为的界定模糊,普通公众很难确定自己是否踩入“禁区”。众多网友留言称不清楚“短视频侵权行为”的范围,担心“一刀切”抵制二次创作。微博网友@墨默llmm认为,要合理、适当地抵制恶意剪辑,但对于有助于宣传的优秀剪辑作品没必要禁止。知乎网友@弗兰克扬指出,不能把影视剪辑作品简单理解为影视剧的浓缩版,更应该看成是剪辑者的再创作,不能以版权的名义限制此类作品,破坏下游视频创作的生态。

影视二次创作文化由来已久,长短视频平台间的竞争不应让用户埋单。此前,众多内容方曾通过举办影视二创投稿活动等方式使用民间二创作品做营销,表露对二次创作的默许、鼓励态度。版权方与创作者互惠互利的表象使公众默认二次创作环境趋向宽松,正因如此,此次强硬的维权态度引发影视二创爱好者强烈不满。知乎网友@怪力乱神指出,内容方一边用廉价奖品甚至免费商用优秀二创作品,一边将用户二创作品批为侵权,是借版权名义行霸权之事。不少观点认为,此次维权行动某种程度也反映出当前影视平台之间的竞争:长视频平台想借机将创作者和观众引流到自有平台,抢占短视频市场。然而,平台将竞争压力向弱势的个体创作者转移,导致许多“为爱发电”的作品遭下架,使众多用户感到心寒。

网友整理部分二创营销(来源:网络)

“先授权后使用”使版权方成为短视频内容裁判,或阻碍公众的评论自由。从操作层面来讲,是否侵犯版权需要流程复杂的个案分析,不少网友担忧短视频平台为规避风险、获得授权而将内容审查权力交给版权方,导致其以“侵权”名义禁止、删除于己不利的言论。不少网友提出疑问:是不是只要剧方不满意就必须下架?观众有没有给差评的自由?若只剩下夸奖的视频,公众如何分辨剧集质量?微博网友@北歌丨零的评论很具代表性:管,没问题,我担心的是以后只剩下官方允许的宣传,没有了烂片警告和吐槽。   

互联网版权保护不能只“治”不“管”

影视行业联合倡议打击短视频侵权却引发剧烈争议,揭示了靠“打击侵权”保护版权的方式落后于当前传播环境的现实,对互联网整体环境的版权保护工作更是有所启示。

其一,互联网版权治理需要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长视频与短视频并非只能针锋相对,二者共生共赢的潜力不可小觑。若为一时利益而不顾现实情况强硬维权,反会激起公众的逆反心理。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言,版权保护是必由之路,但如何规范需要有度的考量、有过程意识。在现实中,版权保护存在取证难、周期长、取证成本高等诸多难点,需要一一攻破。否则像联合声明中一刀切的描述,只会引发“保护资本利益远重于维护创作环境”的用户认知。

其二,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之前,强硬的版权保护机制与行为是否符合实际传播环境?互联网版权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优秀的版权制度能够保护创作者利益,激励内容生产。但必须认识到的问题是,互联网传播环境改变了内容生产模式。分享、改编、协作等新型生产模式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考验。在新媒体传播环境下,每一个用户都可能是创作者,每一个作品都可能商业化。我国的影视行业缺乏向个人开放授权的途径,且内容版权制度尚不成熟,创作者很难百分百规避版权风险。在这种传播环境下以传统模式进行版权治理,与当前网络生活空间的内容共创逻辑有一定背离,而且措施能否有效落实也值得观察。

换言之,互联网版权保护不能只“治”不“管”。版权治理不应只停留在打击乱象的环节上。如何创新互联网版权保的管理模式,是打击版权乱象后的关键问题。例如,继续强化平台的内容管理义务,但要避免对创作者提出“一刀切”的要求。一方面,需要避免部分短视频平台在“避风港原则”下为增加流量而包庇侵权内容;另一方面,也需加快促进平台间、平台与版权方的合作,为内容创作者提供更丰富的版权资源,鼓励公众的创作热情。

此外,也可考虑建立集体管理的影视内容授权体系,建立有公信力的版权定价。普通创作者缺乏获得影视授权的途径,有专家建议尝试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权限,或采用先使用后付费的版税机制。还有,也可考虑针对内容创作个体,提供更完善的版权保护与使用提醒的信息平台或者机制,协助内容创作者明晰创作的边界和义务,按需使用全行业影视内容,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充分发挥个人创造力,推动网络文化繁荣。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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