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创新民事案件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负担规则
读特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周丹
2018-09-17 19:13

近日,福田法院创新出台《关于民事案件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负担的裁判指引》(以下简称《裁判指引》),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将有效防范滥用诉讼权利等明显不当诉讼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贯彻最新改革理念:多元解纷 鼓励调解 倡导诚信

司法实践中,多元解纷的理念还不够深入人心,调解这一诉讼外的便捷解纷方式没有得到足够的推广;部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利用调解、管辖权异议等手段故意拖延诉讼;虚假诉讼亦时有发生,在不同程度上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福田法院立足审判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出台《关于民事案件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负担的裁判指引》,将正向激励与反向规制相结合,对积极配合调解、节约司法资源的行为减免诉讼费用,对无故消极对待调解、滥用诉讼权利等非理性非诚信行为增加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负担,从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推动构建诚信理性诉讼秩序。

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当事人在推动调解程序中的作用 成为诉讼费用负担的重要标准

《裁判指引》规定,当事人在先行调解或者审前调解阶段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后撤回起诉或者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酌情调低案件受理费,最低可调至全额的十分之一收取。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解、不参与调解、不配合调解、不履行调解协议,以及以调解为由故意拖延诉讼的一方,法官将酌情增加其负担的诉讼费用。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方案,如最终判决结果等于、优于或者高于调解方案,拒绝一方也将可能面临更高的诉讼费用。福田法院根据上级法院规定,在《裁判指引》中明确,上述增加的诉讼费用部分一般不低于诉讼费全额的百分之三十。

福田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以费用负担作为杠杆,无疑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良好作用,调解作为诉讼外化解纠纷的有效方式被提升到更重要的位置,有利于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也将有力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发挥律师费用惩戒作用:增加不当诉讼行为成本 维护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等行为,令人反感却似乎难以得到有效遏制。随着福田法院《裁判指引》的出台,这一现象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观。

《裁判指引》明确列明了六类明显不当行为,当该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者第三人直接损失时,法官将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律师费用的正当要求予以支持。这六类行为包括:以调解为由故意拖延诉讼;拒绝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导致案件送达困难、诉讼拖延;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回避申请导致案件延期审理,其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举证,导致诉讼拖延;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诉讼拖延。《裁判指引》中还规定,法官应在裁判文书中就律师费用承担说明理由,以此规范司法权力行使、保障司法廉洁。

据悉,今年以来,福田法院深入推进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等多项改革,司法质效迈上新台阶,2018年1-8月全院收案107210件,同比上升19.07%,结案70481件,同比上升91.08% 。接下来,福田法院还将继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编辑 赵偲容

(作者:读特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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