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0.6万到手8.9万!“砍头息”要不要还?

广州日报
2021-04-18 16:26
摘要

日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砍头息”的金融纠纷案例。最终,法院判决应按实际出借金额算本金。

向别人借款时,有种说法叫“砍头息”。也就是说,借款到手的金额低于借条所记载的金额,而被扣除的这部分金额,美其名曰“相关费用”。究竟这种扣除行为能否得到法律认可呢?

日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砍头息”的金融纠纷案例。最终,法院判决应按实际出借金额算本金。

借10.6万扣除砍头息实收8.9万

姚某约定向吴某出借106000元,但实际通过网贷平台转账支付89608.07元,吴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出借人的现金106000元”。

网贷平台出具吴某签字确认的《说明书》,载明实际转账金额是扣除了相关费用16391.93元(管理费、风险金、服务费、首期冻结、VIP扣费、GPS押金、保证金等)。

之后,吴某未依约还款,保证人甲公司代为清偿后诉至法院要求追偿。

该案最终如何判定?

天河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相关费用”相对于借款本金明显过高,且该项费用由出借人姚某实际向谁支付亦未有证据证实,故其实质是变相收取高息并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应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准。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广州法院审判业务专家陈宗桢指出,该案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对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原标题《借款10.6万到手8.9万!“砍头息”要不要还?》)

编辑 刘桂瑶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李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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