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瞒报事故真相,深圳2人被刑拘!

读特记者 戴晓蓉 通讯员 深圳安监
2018-08-17 21:35
摘要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做了错事,出了事故

应该是勇于面对

而不是掩盖逃避

否则,等来的将是更严重的惩罚

最近,深圳就有人

因瞒报事故真相被依法刑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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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深圳某碎石场内,5名值班工人正在作业,其中一名颚式破碎机操作工离开岗位到粗骨料传送带(待查)上捡钢筋头,此时,另一名颚式破碎机操作工准备启动设备,便事先用对讲机喊话是否可以启动。

在没有人员回复的情况,该操作工立即按动了设备按钮,将在传送带上的操作工直接送到了粗磨机内并致其重伤。

其他工人发现后,立即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

照常理,人死于生产过程中,待查明真相后应依法论处,该罚罚,该追责追责。然而,该碎石场管理者为避免受责竟打起了如意算盘,欲用瞒天过海之术与生产主管串供,以瞒报事故真相来逃离法律的制裁。于是,面对警察询问,其竟将死亡原因说成路上摔倒所致!

最后,在民警多方调查、取证以及海量监控数据的对证下,嫌疑人自知纸难包火说出了事故真相,并承认了自己犯罪经过。事后,2名嫌疑人被依法刑拘,案件进一步审理中。而根据有关法律,该碎石场可能还会被处以100万至500万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已经让人很难过

而相关责任人竟然还瞒报事故真相

这可就是违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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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其实

不管你是作业人员还是管理人员

也不管你有没有分管安全工作

相关安全责任都是绕不掉、躲不开的

借此,小编也想和大家谈谈

《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相关的罪名

除以上提及的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外

大家也要知道下面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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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0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5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

希望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以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而一旦事故不幸发生,也要及时上报

切不可不报或谎报

编辑 李林夕

(作者:读特记者 戴晓蓉 通讯员 深圳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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