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讲堂丨行政处罚法修订啦!

深圳海关12360
2021-04-02 14:49
摘要

关sir郑重承诺:海关缉私,依法行政,公正严格,执法为民。

现行《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行政处罚法》修改列为第一类项目。法制工作委员会2018年启动相关工作,2019年10月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6月委员长会议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2020年10月再次审议,2021年1月22日三审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必然给海关行政处罚工作带来重大和深远的影响。《行政处罚法》在新修订的不少条款中都体现着“控权”与“便民”的思想,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理念,主要反映在五个“度”上:

增加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制度,防止行政机关有案不立,明确立案依据等应当公示,符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明确刑事责任优先原则,规定只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就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完善“两法衔接”制度,首次要求案件从司法机关到行政机关的逆循环,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增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增加没有主观过错不罚,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法不溯及既往的明确条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增加电子送达方式,解决行政处罚文书送达难问题,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一是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二是体现全过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三是细化法制审核要求,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明确行政处罚机关事先告知的内容包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进一步完整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完善听证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一是扩大听证范围,将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二是延长申请听证期限,将申请听证时间由“三日内”改为“五日内”;三是强化听证笔录的效力,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求。一是明确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二是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三是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加大追责力度,对行政机关有该制止违法行为不制止、该立案不立案、该处罚不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不移送等情形的,加大追责力度、扩大追责范围。

关sir郑重承诺:海关缉私,依法行政,公正严格,执法为民。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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