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深圳拟修订出台历史违建处理办法,今起征求意见
读特记者 徐强
2018-07-27 17:55

27日,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获悉,为有效解决产业发展空间不足、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等城市发展突出问题,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我市拟修订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根据《处理办法》,我市将对2009年6月2日前产生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全面实施安全纳管,并以此为前提,依法拆除一批、没收一批、处理确认一批,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针对历史违建“拆除一批、没收一批、处理确认一批”    

此次出台的《处理办法》将处理重心聚焦于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两类历史违建。根据《处理办法》,我市将坚守安全保障底线,全面施行安全纳管。由政府组织开展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日常监管。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

此外,我市将依法拆除没收一批。规划土地审查过程中,对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占用基本农田、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压占原水管渠蓝线、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以及占用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在内的七种情形的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依法拆除或没收。

同时,依法处理确认一批。不存在依法应拆除或没收情形的,按照分类处理、先易后难、区别主体、逐个推进思路,区别用途和主体,经建设时间核查、权属调查、分宗定界、规划土地审查、质检和消防检测、缴纳罚款和补缴地价等程序后,予以处理确认。产业类历史违建既可先确认为非商品性质再转为商品性质,也可一步到位确认为商品性质,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仅能确认为非商品性质。其中,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需补缴50%的市场评估地价,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需补缴全额市场评估地价后方可办理商品性质。

深圳不存在“小产权房”之说

市规划国土委在解读《处理办法》时称,历史违建是城市高快速发展历史背景下的遗留问题,为逐步解决这一问题,市政府于2013年12月30日出台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办法》,开展了为期15个月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经反复调研论证,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处理重心聚焦于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两类历史违建。

解读称,制定《处理办法》是落实国家治理违建工作部署的需要;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需要;充分体现了依法依规。根据《处理办法》,我市在开展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处理的同时,持续保持查违高压态势,开展查违三年攻坚行动,绝不允许新增1平方米违建,坚决拆除处置中央环保督察要求整改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违建,坚决拆除重点违建和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违建,加快拆除严重影响规划的历史违建,清理拆除违法乱搭建,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用地清退、棚改等多元手段加快消化各类违建,确保违建“零增长”、存量“负增长”。

目前外界对《处理办法》有一定的误读,将依法处理确认一批误读为“产办类小产权房”。对此,市规划国土委强调,首先此次《处理办法》只针对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并不涉及住宅类历史违建目前我市正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和非法销售行为,并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另外,深圳一直不存在“小产权房”之说,“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房屋。而深圳市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转变。在全市土地已经国有化的大背景下,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本质区别,是农村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所产生的若干问题之一。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处理办法》从2018年7月27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8年8月27日前通过市规划国土委和市法制办官方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下一步,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处理办法》,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编辑 党毅浩

(作者:读特记者 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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