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临时救助办法》修订出台!权威解读→
佛山日报 宋世伟
2022-01-01 19:50

1月1日,记者从佛山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佛山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日前佛山市修订出台了《佛山市临时救助办法》(下称《办法》),对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进行了明晰,进而有效解决他们的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明确救助对象

实现精准帮扶

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申请临时救助?非本户籍市民是否也纳入救助?……面对新修订的《办法》,不少市民有着不同程度的疑惑与好奇。

而面对这些疑问,佛山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一一进行了回应。据介绍,根据《办法》规定,凡是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其中,《办法》除了覆盖本市居民外,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居民如若遭遇突发困难的,可想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而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等可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办法》规定,临时救助对象将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因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办法》规定,临时救助对象还将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其中,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护理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办法》指出,支出型救助对象其家庭收入需要满足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生活必需支出仍超过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的30%。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以及加校外培训、商业性培训、留学等教育费用支出,《办法》明确不得认定为家庭生活必需支出。

而急难型救助对象则主要包括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规范救助程序

确保救助到位

除了对救助对象和救助类型进行明确外,《办法》还对救助申报程序和救助方式进行了明晰。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后续佛山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办法》明确,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但特殊情况经急难型救助后仍有较大生活困难的,可以再申请一次支出型临时救助。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后续佛山市将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等多种方式。其中,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进而确保能够及时发放到位。

而在发放实物过程中,佛山市将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物资。

为了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后续佛山市将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等多种方式。

《办法》同时明确,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养育或医疗、教育、等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提供转介服务。

为了最大程度让救助对象生活纾困解忧,《办法》规定,后续将根据申请人情况,原则上提供累计2至6个月不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金。

其中,因在国内大学本科及以下教育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中的学生每人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3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对于因疾病治疗、病残护理、老幼照料等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则最高不超过6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办法》明确,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需要超过人均6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组成联合评审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但同一家庭在1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编辑 秦天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张雪松

(作者:宋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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