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客观标准
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2021-03-25 15:44

3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指出,致人精神损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原有关意见相比,提高了15%。该《解释》将于今年41日起施行。


据介绍,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20147月,最高法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最近几年,随着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获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说,此次发布的《解释》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和修改。《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解释》还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同时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同时明确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若干考量因素,既便于保障司法适用的统一,也兼顾了个案的差异与公平。

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他说,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王振宇说。

值得关注的是,《解释》以列举的形式对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对此,最高法赔偿办二级高级法官苏戈解释说,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无论在民事侵权,还是国家赔偿领域,都是公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难点问题。此前学术界或是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设定若干主观考量因素的办法,来衡量个案中的精神损害程度,从而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如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等情节,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等。

此外,《解释》还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标题《最高法: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将提高15%》)

编辑 张克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张雪松 李林夕

(作者: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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