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男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2018-07-23 17:16
摘要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朱某全一概否认,称自己不构成犯罪,其只是与唐某友一起开设过赌场,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者龙某一起开设赌场

东莞市东坑镇朱某全被公诉机关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等五项罪名。7月20日上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朱某全对以上罪名一概否认,称自己不构成犯罪。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            

罪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违法犯罪称霸一方            

2013年以来,龙某(已判刑)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龙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朱某全及李某荣、李某楷、田某(三人已判刑)、唐某友、马某柏(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杨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两年多来,该组织成员不断扩充,势力逐步膨胀,暴力犯罪活动日益升级,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对东莞市东坑镇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龙某在该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其组织成员都是直接或间接听从他的指挥、安排,且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亦主要由龙某召集和安排。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朱某全与李某荣、李某楷、田某(三人已判刑)、唐某友、马某柏(二人另案处理)等骨干成员均直接听从龙某指挥,且部分骨干成员有直接管理的下属参与人员。组织成员以被龙某、骨干成员拉拢或自愿投靠的方式聚集到一起,在明知组织成员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积极主动参与其中。

以龙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在多处开设赌场,多次暴力追债,并对未经其允许而私下聚赌的小店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部分店主或个人不堪骚扰,不得不给予财物保护费,甚至关店离开其势力范围。

该组织持有大批钢管、砍刀,并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了确立强势地位、排除竞争对手,组织成员大规模持钢管、砍刀、枪支进行聚众闹事,甚至鸣枪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

罪二:开设赌场抽佣获利 发放高利贷暴力追债            

2013年至2015年5月期间,以龙某(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赌三公的形式先后在东莞市东坑镇某洗车店、小卖店等多地开设赌场,以“三公”形式赌博,以四川、湖南、河南籍在东坑镇务工人员参赌为主,每日抽佣达1万元以上,组织开赌场共获利数百万元。

同时,通过发放高利贷,在赌场组织以每借1000元利息给参与赌博的人,就从“水桶”中抽取40元作为利息,当借款人赢钱后需马上还款,从而维持赌场运转,达到多抽佣的目的,若借款人输钱后未在三天内还清借的钱,则按每1000元每天100元作为利息计算,有的甚至日息高于200厘。龙某安排被告人朱某全等人上门暴力催要借款,公安机关从龙某车上搜出借条就高达117万元。

龙某作为组织者负责统筹指挥,被告人朱某全与李某楷(已判刑)、唐某友(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安排其他组织成员在赌场里工作,并给参与成员发放高额报酬。2015年5月12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坑镇某洗车店内将龙某等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65333元和赌博工具一批。

罪三:寻衅滋事威胁恐吓 该组织成员还曾向天鸣枪            

2015年3月11日和12日,龙某(已判刑)为维护组织的非法利益,以被害人袁某抢了组织赌场里的客人为由,先后两次纠集10多人,以及被告人朱某全等组织成员,携带枪支、砍刀、钢管等器械,利用组织势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对袁进行威胁、恐吓。

其中3月12日,龙某纠集朱某全等上述人员在内的组织成员,持枪支、砍刀、钢管来到本市东坑镇某大排档,利用组织势力,对袁某等人以暴力相威胁。期间,马某柏向天鸣枪,致使该片区群众恐慌,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罪四: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 威逼他人写下欠条            

被害人欧某在上述犯罪集团的赌场里赌博时,借了龙某6万元未归还。2014年5月初一天2时许,龙某纠集被告人朱某全及李某荣、田万辉、田某(三人已判刑)、杨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东莞市横沥镇一出租屋内,强行将欧某带至东坑镇田某经营的店铺里。

期间,龙某、朱某全等人轮番对欧某进行拳打脚踢,威逼其还钱并写下欠条,欧某应立即归还3万元并写下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于当日6时许才得以释放。

罪五:暴力追债 敲诈勒索            

2013年12月,被害人谢某向被告人龙某借款10000元,随后谢陆续归还龙某8000元。2014年7月一天18时许,龙某纠集被告人朱某全等人在东坑镇抓住谢某。随后,龙某持铁管对谢进行殴打,并带谢来到谢的家中,以暴力殴打谢来要挟谢的母亲支付20000元。后谢的母亲打电话让亲戚交给龙某20000元,龙某等人才释放谢某。

2017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罗田县将朱某全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全结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开设赌场,结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朱某全的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朱军全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现场】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概否认

被告方辩称“不在场”“碰巧在场”“仅为围观”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朱某全一概否认,称自己不构成犯罪,其只是与唐某友一起开设过赌场,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者龙某一起开设赌场。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全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活动,不构成犯罪,其与龙某之间没有交集,没有提供作案工具,龙某也没有安排其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指控朱某全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被告人没有到达现场;非法拘禁被告人仅碰巧在现场,不能认定为参与;敲诈勒索被告人仅为围观,并非参与。

对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参赌人员的的证言及同案人员的指认等证据,称可以认定被告人参与开设赌场,并且参与管理,及被告人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事实。

见习编辑 张克            

(作者: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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