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百万额温枪交易欲终止,起诉卖家遭两级法院驳回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建国
2021-03-23 20:15

两家公司签订合同达成一笔数百万元额温枪交易,但两天后买家怀疑被诈骗要求终止合同,卖家则认为买家违约,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引出复杂纠纷。买家提起诉讼要求卖家退还部分订货款,龙岗区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经深圳中院终审,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交易2万支额温枪惹出复杂纠纷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0日,该案原告(北京买家)与被告(深圳卖家)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额温枪2万支,总价款为706万元,交货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前,收货地点位于深圳仓库。合同签订24小时内原告支付50%货款353万元,合同签订4天内再支付总价20%即141.2万元,交货满1万支当天,原告支付全部尾款即211.8万元,被告收款后发完所欠订单数量。签约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353万元。

此后原告即催促被告尽快交货,2020年2月22日,被告分别通过现场交付和快递方式向原告交付250支额温枪。由于当时网上曝出不少防疫物资诈骗案,原告怀疑自己被诈骗,于是22日向被告发出《购销合同终止协议》和《购销合同终止公函》。2月24日,原告致函被告于2月26日前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否则已签《购销合同》无效。被告同日回函不同意终止合同,要求原告按照合同于当天前支付货款141.2万元。

2020年2月24日至3月上旬,原告先后到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与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同乐等派出所报案,声称被告“诈骗”。在深圳派出所调查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被告称《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即便在派出所调查之时仍未到期,而在此之前,原告本应在2020年2月24日前向被告支付第二期货款141.2万元,但原告未按期支付,违约在先。派出所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未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3月18日,在原告强烈要求下,经被告居间牵线,原告与被告、额温枪生产厂家案外人S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与S公司签订的2万支额温枪购销合同同时终止,不再继续履行,相关双方“不承担原合同一切责任”;原告、被告之间《购销合同》的未履行部分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原告直接与S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S公司卖给原告1.2万支额温枪,共240万元货款由被告从已收到的原告货款中代付。签约当日,被告还向原告返还了货款28万元。三方协议签订后,S公司向原告交付了1.2万支额温枪。

该案中,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其余货款85万元。对于三方《协议书》第一条“双方不承担原合同一切责任”的真实意思,原告认为指《购销合同》约定的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交付额温枪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被告则认为指被告在已向原告交付250支额温枪又退还28万元,而且直接把S公司介绍给原告,并代原告向S公司支付240万元货款后,原合同剩余货款无需返还。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货款353万元,三方协议签订后,原告转而直接向S公司购买额温枪1.2万支,被告转支付货款240万元,又向原告返还28万元,加上被告向原告交付250支额温枪价值88250元,实际未返还货款应为761750元。在当时形势下,额温枪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被告掌握着额温枪生产厂家信息并拥有供货渠道,有着较大的商业价值,从几个合同的情境、相关条款、签订前后当事人的行为和合同目的来看,原本被告向S公司购买2万支额温枪,然后再转卖给原告,目的是从中赚取差价;而原告直接向S公司购货后,单价每支减少153元,1.2万支共计节省183.6万元。被告在与原告的一系列往来过程中已付出了相当的人力、财力、时间等成本,其主张剩余货款无需返还具有合理性,其实质是对于被告在原《购销合同》中的预期收益以及居间促成原告与S公司直接交易的一种补偿,因而综合考量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利益平衡等各方面情况,认定原告主张返还货款85万元的诉求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题为《额温枪买卖惹出复杂纠纷,两级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见习编辑 连博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党毅浩 曹亮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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