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士起诉离婚被驳回,曾因被家暴报警!法院认为……
南方都市报
2021-02-07 10:04

李女士和刘先生是一对夫妻,在2013年登记结婚,在2020年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称,李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先生具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刘先生主张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希望离婚。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

2013年5月15日,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刘先生登记结婚。2014年5月8日,两人育有婚生子。

2017年6月20日,刘先生对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2017年6月22日,李女士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水径派出所报警。

此后,刘先生做出《保证书》,内容称:今天我向您保证我今后在也不打您了!事情是发生在2017年6月20日凌晨2时多,我看你和你的同事群里聊天,有男男女女在语音聊,我很生气,很吃醋,就和你吵了几句,就动手抓你的头撞墙,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事后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天我正式向您道歉,希望老婆的原谅与包容。

该《保证书》下方还记载着李女士的答复:写的很诚恳,希望你能做到并遵守,看在儿子份上就原谅你这一次,我也向你保证我会对你和儿子家庭还是像从前那么负责,如果我做不到,所有财产归刘先生所有。

2020年1月6日,李女士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人离婚,两人所生小孩由李女士直接抚养,刘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小孩因上学、就医有大额支出时,刘先生支付所发生费用的一半;位于惠州的一套房归李女士所有。

同时,李女士还请求判令刘先生偿还代为支付费用14万元,原因是2018年刘先生因故意伤害案件,李女士代其赔偿受害人及支付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14万元。

此外,李女士还提出,请求判令刘先生偿还她代为偿还其个人借款6.5万元,原因是刘先生个人借贷用于自己赌博,无力偿还,她共为其偿还6.5万元。

经审理,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女士持有《保证书》原件未提交,只提交《保证书》复印件,且该《保证书》复印件与被告提交的《保证书》拍照打印件不一致,该复印件中隐瞒了下方原告李女士已经原谅被告刘先生家暴的事实以及相关放弃财产的承诺。

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被告提交的《保证书》真实性原告已在庭审中确认,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还提交了2016年10月10日以及2018年11月4日的报警回执,但未提交相关家庭暴力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纳。

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主张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希望离婚。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及婚生子的实际情况,对原告主张判令离婚的请求,依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为此,法院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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