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发文加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导
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粤司宣
2021-03-19 21:20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范围是什么?证明事项有哪些表现形式?推行过程中有哪些具体注意事项?如何开展信息核查?省司法厅19日印发有关指导文件,对上述问题一一作出了回答。

根据党中央减证便民的工作部署,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根据国务院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对全省范围内的推行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为推动落实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确保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顺利开展,广东省司法厅根据日常掌握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在推行工作中反映的重点问题、疑难问题、普遍性问题等进行认真梳理,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阐明有关工作原则和具体要求。

《意见》共20条,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推行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阐述2018年以来国务院开展减证便民工作的系列部署和广东省前期工作成效,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背景和重要意义,提高各单位思想认识。

二是有关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主要阐释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适用场合等区别,“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范围和除外情形,常见的证明事项表现形式和不属于证明事项的材料情形,以及“谁索要(证明事项)、谁推行(告知承诺)”的主体责任确定原则等等。

三是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布要求。主要明确了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布时间和有关调研论证要求,证明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证明事项清单应当包含的基本要素,清单的公布形式和参考样式等等。

四是不纳入推行范围的情形。主要明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纳入推行范围;国务院部门此前设定的证明事项暂不纳入我省推行范围;除国家已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决定权在国务院部门的行政事项对应的证明事项,不纳入我省推行范围;我省已实现电子关联或者免提交的证明事项,不再纳入推行范围。

五是办事流程的更新要求。主要强调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后,各单位应当按照粤办函〔2020〕334号文有关要求,根据不同行政事项的环节和特点,及时对线上、线下的办事指南、格式文书等进行调整和更新,并加强窗口一线、办事大厅等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六是证明事项的核查办法。主要强调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的原则和要素,分类确定证明事项的核查办法;要按照我省“数字政府”有关部署,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就建立健全线上核查机制、线下协查机制明确了有关工作要求。

七是申请人不实承诺的处理。主要强调对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当按照国办发〔2020〕42号文有关要求,分别采取终止办理行政事项、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失信惩戒等措施。

下一步,广东省司法厅将进一步密切关注各地各部门推行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和沟通协调,提高各地各部门推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部署在我省落地落实。

(原标题《广东省司法厅发文加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导》)

编辑 周梦璇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曹亮 范锦桦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粤司宣)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