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160万!23家单位上榜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读特记者 戴晓蓉 通讯员 深圳安监
2018-07-11 21:09

近日,2018年6月份全市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公布,深圳23家生产经营单位上榜,其中最高被罚款160万。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黑名单”中,既有企业,也有个体户和私宅业主。

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经汇总,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深圳市林外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子棒鸿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川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3家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

具体名单如下:

1、深圳市林外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8日,福田区华富街道办事处辖区华富路2039号市政绿化作业现场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深圳市林外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树木修剪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的违规作业行为,未能监督从业人员高空作业时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执法单位:福田区安监局

2、深圳市子棒鸿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9月17日10时许,位于福田区莲花街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厦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深圳市子棒鸿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执法单位:福田区安监局

3、深圳市川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7月3日,位于福田区福保街道的福田保税区桃花路8号中天元大厦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深圳市川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执法单位:福田区安监局

4、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福民佳园管理处

违法事实:2017年6月11日9时许,位于福田区福田街道的福民佳园裙楼三楼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福民佳园管理处未有效履行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现场电缆线本身及与电源箱接线时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执法单位:福田区安监局

5、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8年3月20日,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深圳外环高速公路深圳段一期工程第9合同段杶梓河大桥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针对施工现场作业面广、点多、施工环境复杂、不安全因素多、管理难度较大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管理上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执法单位:龙岗区安监局

6、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30日,光明新区凤凰办事处华星光电G11项目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死1伤。经调查认定,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邓某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不足;班前教育不到位,没有对作业现场进行危险源辨识确认;现场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检查员工现场安全作业工作,未及时恢复事发洞口的防护栏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执法单位:光明新区安监局

7、深圳市源生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11日,深圳市源生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工人李某在装拆解床垫弹簧的货车车厢右侧顶部边缘翻摔落至地面,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14日死亡。经调查认定,深圳市源生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执法单位:龙华区安监局

8、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1日,香蜜湖街道办事处辖区农园路与红荔西路交汇处深业中城项目二期工地发生 1 起高坠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经调查认定,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赵小玲的不安全行为;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隐瞒不报,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

执法单位:福田区安监局

9、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违法事实:2018年1月21日,位于南山区西丽街道辖区大磡工业二路的大磡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作业点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在拆除围墙作业过程中,发生围墙倒塌致,现场1名工人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认定,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足,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拆除围墙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处罚决定:处以叁拾万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单位:南山区安监局

10、福建省恒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8年1月13日,福海街道和平社区广深沿江高速(深圳段)二期工程(第四标)工地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福建省恒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审核盘承龙个体潜水队相关资质,将桩锤打捞工作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盘承龙个体潜水队,且未督促盘承龙个体潜水队在进行水下危险作业时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执法单位:宝安区安监局

11、深圳市沈友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8年3月13日,松岗街道松涛社区车站三街20号私宅装修工程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深圳市沈友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非法承接事故私宅装修工程,为施工现场安装设置的临时电源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相关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对死者等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执法单位:宝安区安监局

12、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30日,燕罗街道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经调查认定,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事故的行为。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贰万元

执法单位:宝安区安监局

13、中昇建机(南京)重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30日,燕罗街道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经调查认定,中昇建机(南京)重工有限公司向事故工地提供的涉事塔吊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要求。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

执法单位:宝安区安监局

14、深圳市博億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11日,南山区安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深圳市博億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疑有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及非法销售行为,危化科执法工作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对深圳市博億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乙醇(酒精)共7桶,销售金额共595.76元;公司现场存放二丙酮醇6升,丙酮250毫升。

处罚决定:针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开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清退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95.76元,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

执法单位:南山区安监局

15、深圳市广汇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21日,在观澜街道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君子布河(龙华区段)综合整治工程钻孔打桩机作业现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深圳市广汇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执法单位:龙华区安监局

16、深圳市灏博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23日15时50分许,位于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中路282号百邦工业园内的深圳市灏博科技有限公司清洗房内发生一起工人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深圳市灏博科技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单槽清洗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执法单位:龙华区安监局

17、张  运  材

违法事实:2018年1月12日,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围新村272栋居民楼装修现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张运材个体施工队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具备施工资质,非法承接新围新村272栋房屋改造装修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施工队,未约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张运材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整

执法单位:龙华区安监局

18、蔡  志  练

违法事实:2017年8月1日,新桥街道万丰社区第三工业区深圳市宝安丽晶酒店丽晶俱乐部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蔡志练、林国胜合伙单位将深圳市宝安丽晶酒店丽晶俱乐部三楼室内翻新装修工程承包给未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深圳市鑫鼎玻璃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执法单位:宝安区安监局

19、林   磊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15日,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恒业工业园第四栋宿舍楼翻新装修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林磊安全管理不到位,将事故大楼翻新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周斌个体施工队,将脚手架搭建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脚手架搭建资质的黄宽伟,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执法单位:宝安区安监局

20、谢  青  云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20日,西乡街道富华社区西城丰和茶城1037号商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谢青云个体工商户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在西城丰和茶城1037号商铺阁楼临边处设置防护栏、未告知胡某作业现场存在危险因素。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执法单位:宝安区安监局

21、黄  惠  琴

违法事实:2018年3月13日,松岗街道松涛社区车站三街20号私宅装修工程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黄惠琴安全管理不到位,将事故私宅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沈友忠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

执法单位:宝安区安监局

22、王  树 谦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力超巷1号装修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王树谦作为私宅业主,将改造装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杨国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执法单位:龙岗区安监局

23、罗  国  鹏

违法事实:2017年6月20日,位于布吉街道布吉社区罗径街8号私宅201房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罗国鹏作为私宅业主,非法发包给不具备装修资质的个人曾桂平,且长期对施工缺乏监督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执法单位:龙岗区安监局

安全生产大于天,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鉴!

编辑 林捷兴

(作者:读特记者 戴晓蓉 通讯员 深圳安监)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