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设立全市统一电梯公共救援电话 “电梯”立法等你提意见

读特首席记者 解树森
2018-07-10 19:48
摘要

为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目前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存量大、增量多、监管难度大,这是目前我市电梯安全管理面临的问题。记者获悉,为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目前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截至2017年底,我市共有电梯使用单位近3.4万家,电梯14.9万台,且每年新增近9000台,电梯总量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三位,仅次于上海和北京,电梯安全事故及相关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电梯安全关系市民切身利益,也关系我市城市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人均监管电梯数量大、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电梯维保质量与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切实有效地应对解决。

记者发现,《送审稿》共五十条,包括电梯选型配置、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安全评估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突出了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及落实,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保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逐条、逐项对电梯使用单位的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张贴应急救援标志、经常性维护保养电梯和定期自行检查、监督维保现场、选型配置、应急救援等安全义务,作了全面的规范化要求。

《送审稿》要求,电梯生厂商应提供不少于5年质保服务,至少每10年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电梯维保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维护保养,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落实维保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维保标志、提交并保存相关记录;建立电梯满五年载荷试验制度、满十年全面安全检查制度和满十五年安全评估制度等系列强制性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医院、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选型配置要求,确保其配置电梯的产品安全性能。

针对电梯应急救援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提升的问题,《送审稿》要求公共聚集场所电梯全面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对电梯使用单位应急救援提出了明确的制度性要求; 设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公共救援电话(96333)和电梯安全运行监测平台,受理电梯困人求救。

目前,市法制办正针对《送审稿》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8月5日前,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市法制办官方网站、信函(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5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luot@fzb.sz.gov.cn)、“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出意见。

编辑 曹亮

(作者:读特首席记者 解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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