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有关单位和个人却“捂盖子”“和稀泥”?今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通报了相关案例,侵害未成年人隐瞒不报者被追究刑责,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受到处罚。
2017年,广西一名青年女教师疑因“越级报警”举报男教师猥亵女童遭停职,这一事件不久前又被引爆网络,引起舆论关注。尽管到目前,当地官方的回应与女教师一方的说法有很大出入,双方仍争执不下,但从舆论的反应中可以看出,人们的期待不仅是好人要有好报,更是希望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时,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在第一时间报案,让坏人得到应有的惩处。
人们的朴素愿望,如今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支持。2020年5月,最高检等9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由此建立了我国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等九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这就是说,“立即报案”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将给予问责、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织密法网,尽最大可能保证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被发现,令违法犯罪者及时归案,无从逃脱法律制裁;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及时保护被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未成年人尽快消除因侵害造成的身心伤害,呵护他们健康成长。
刑事责任会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威慑作用,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不再纠结犹豫,立即报告。但是,即便相关法律制度已经建立,“捂盖子”“和稀泥”的思想和行为在某些单位某些人那里仍有市场。譬如最高检工作报告中通报了一个典型案例:湖南检察机关办理校园性侵案发现,某校两名负责人知情后既未认真核实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后被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未必是心存侥幸,而更可能是出于思维惯性,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去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家丑不可外扬”,表面上可能是为了单位的声誉着想,根本上还是想要保住自己的官位和前程,放弃履行应有的职责。
呵护未成年人就是呵护未来。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很多时候对其一生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再严格也不为过。最高检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以案说法,“侵害未成年人隐瞒不报者将被追究刑责”这一工作亮点受到舆论强烈关注,冲上了热搜榜,表明此举合民意、顺民心。同时也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与时俱进地学法守法用法,坚决抛弃“捂盖子”“和稀泥”的陈旧腐朽思维和做法,更新思想认识,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恪尽职守,在法律、制度的光芒照耀下,让不法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用实际行动给予未成年人强大保护。
见习编辑 连博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张露锋 李怡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