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他人多获赔偿金造假证据 一公司被罚50万

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张建国
2016-07-29 03:01
摘要

近日,一宗交通事故中的伤者为多获赔偿金,竟与一公司伪造并提供虚假劳动合同。龙岗法院对两名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分别罚款1万元、5万元,对制造并提供虚假证据的“山神公司”处罚50万元。

假合同

近日,一宗交通事故中的伤者为多获赔偿金,竟与一公司伪造并提供虚假劳动合同。龙岗法院对两名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分别罚款1万元、5万元,对制造并提供虚假证据的“山神公司”处罚50万元。

安某(农村户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本是该宗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安某提供的与山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等证据提出质疑,理由是安某受伤住院期间,是由被告的家属在旁护理,在护理过程中听到安某自己说刚来深圳才几天,因而不符合在深圳工作满一年以上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由于被告怀疑的理由具有较高可信度,法官便向原告代理人傅某详细询问了原告安某的就业情况,发现其回答明显反常。为核实事实,庭审结束后,法官按照劳动合同及收入证明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地址实地走访,发现该地址并没有“山神公司”,周围商户也确认没有该公司;法官又到社保部门核实山神公司缴纳社保的情况,发现该公司仅为法定代表人一人购买了社保。走访结束后,法官又传唤原告安某本人核实情况,安某对法官所说的工作单位地址、上班方式、上班时间等问题均无法作出确切回答。

法官耐心释明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后果后,安某最终承认相关的证据均非本人提供,而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人与其联系,称能为其争取到更多的赔偿款,并向原告介绍代理人追索赔偿。法官随后向原告代理人核实相关情况,该代理人对安某所述的事实亦予以确认。

最终,龙岗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的处理结果,对涉事各方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分别罚款1万元、5万元,对制造并提供虚假证据的“山神公司”处罚50万元。

编辑 张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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