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为什么尊崇“绿色原则”?
刘云生
2021-03-09 15:18

“绿色原则”不仅能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实现代际公平。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是学界通称的所谓“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初设于《民法总则》。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后续各编通过近二十个条款对其细化、深化、强化。比如物权编要求不得违法排污,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合同编明确提出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对电商时代的过度包装都提出了环保要求;侵权编更是单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对违反绿色原则的各类行为科以法律责任,甚至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总则》草案第二次审读期间,有人曾提出疑问: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肯定值得提倡,也可以由民法调整。但绿色环保指向的都是具体的行为,应该放在“民事权利”一章,作为权利和义务来规范,而不宜作为基本原则。否则,民法典显得小题大做,还与平等、自由、公平、诚信等原则严重不匹配。

这个观点得到了不少人的呼应。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总则》草案稿第三次审读就将“绿色原则”从“基本原则”挪到了“民事权利”一章。

但这观点很有问题。从理论上分析,绿色原则与民法其他基本原则在价值上、逻辑上并不相悖,而且还相互兼容。基本原则的类型无非就三种:一种是平权性规范,比如独立人格、平等地位;一种是赋权性原则,比如自由原则;还有一种是限权性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显然属于限权性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在价值上和逻辑上高度契合。有鉴于此,《民法总则》通过的时候,又将绿色原则调整为基本原则,成为民法典国家中规定绿色环保原则的首创者。

民法典为什么会尊崇“绿色原则”?根本原因就在于该原则负载了特定的文化基因和价值诉求。具体有三:

第一,传承智慧。“绿色原则”是中国优秀文化理念和制度文明的产物。从《周礼》时代开始,在“天人合一”哲学思想的引导下,阴阳和谐、顺天安民就是法律的最重要价值目标。

今天所能见到较早的环保法令是“禹禁”,传说是大禹立下的法令,其中有一条:春天到来百花开,三个月内禁止进山伐木;夏天到了,鸟兽虫鱼繁殖长育,三个月内,禁止捕鱼打猎。

西汉元始五年颁布了《四时月令诏条》,以太皇太后诏书的名义保护生态,规范十二个月的各类行为并要求地方官严格遵守,约束民众,全方位保护水资源和林木、动物资源。比如春季不得用弓箭、弹弓射杀飞鸟,也不能设机关、张网罗捕捉鸟类。

到了唐代,立法者认为,天下名山,既能蕴产动物山珍,还能行云布雨,调节气候,所以严厉禁止砍伐森林,采花割草,并且还要举行隆重的祭奠山川仪式,感谢天地养育护佑之恩。

王阳明将这种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称为“物我一体”,认为人-自然-社会三者之间关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亲和力。人类善待自然,自然就会反哺人类。否则就会逆天道,悖人伦。

所以,为了合于自然四时运行规律,古代的刑杀在五行中都属于西方、白色、秋天。死刑犯只要不是谋大逆,都不能“斩立决”,而是在秋天行刑,是为“秋决”,老百姓称“秋后问斩”。为什么选择在秋天行刑?因为春天、夏天是繁育生长的季节,杀人有伤天地和气。

第二大贡献,规范行为。古代法律文化尊崇自然,培育的是感恩之心,敬畏之心,客观上也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睦相处,这就是一种生态伦理,完全吻合今天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和模式。更重要的是,这种生态伦理理念会进一步渗透并影响社会伦理,形成一种合力,构建绿色和谐的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

郑板桥老来得子,教育孩子的第一位原则不是考进士中状元,而是明道,让孩子明白天地人之道,严厉禁止残虐小动物。为什么?郑板桥站得高看得远:如果一个孩子从小打鸡骂狗杀猫,长大后决不会善待同类吗?古代很多家法禁止子孙结交屠沽之辈,不是出于职业歧视,而是因为前者杀生伤义,后者酿酒耗粮。

所以,宋代著名哲学家叶适强调“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本意是整肃人心,导人为善。但这比喻却形象地说明了绿色文明不仅会影响人的心态和价值取舍,还会直接影响子孙的命运。

换言之,“绿色原则”不仅能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实现代际公平!

第三大贡献,创新法治。民法典绿色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生态,澡雪精神,还通过原则与后续各编的具体条款形成了统一的行为规范,为法官适用法律提供了统一而明确的裁判指引。法庭或仲裁庭可以根据绿色原则主动审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并且有权对非法行为进行无效裁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利,保护生态环境。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典开始了我国的绿色征途,不仅实现了价值的正向引领,还为子孙万代提供了可靠的资源保障。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见习编辑 连博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张雪松 曹亮

(作者:刘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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