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洪振快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红歌会公司)、刘宏泉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振快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等言论是对英雄形象、事迹及抗日战争历史的颠覆。刘宏泉发表文章主要是消除洪振快质疑英雄事迹的不良影响,客观上未造成对其名誉权的贬损;红歌会公司在其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上对刘宏泉的文章进行转载、刊发,是为了消除洪振快质疑英雄事迹的言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两者的行为均不构成对洪振快名誉权的侵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编辑 赵偲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