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公证处开出首张遗产管理人公证书
宝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李安琪
2021-02-24 20:00

春节前一个周末的下午,宝安公证处副主任郑晓莉收到一条信息:“抱歉周末打搅,吴总(化名)家人告知我们,吴总(化名)已经过世了……”看着信息,郑晓莉想起5个多月前上门办理公证遗嘱时,吴总(化名)反复问公证员的一番话:“你也是一个女儿,你觉得我作为父亲在遗嘱里对女儿财产的安排是否合情合理?”

因吴总遗留财产较多,财产类型也较复杂,遗嘱继承人希望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妥善管理和分割遗产,以减轻他们处理遗产事务的压力,有更多时间让家人在一起,相互抚慰失去至亲的伤痛。吴总生前聘请的顾问律师团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家族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也向宝安公证处正式提出,他们被遗嘱继承人推选为遗产管理人,希望这个身份能以公证书形式出具,以解决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问题,即通过出示公证书,向第三人证明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和权利。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新增的制度,宝安公证处尚未办理过遗产管理人公证,该公证文书应以什么样的形式出具、管理人的职责要列明哪些、申请方是谁……这些关键问题均无先例可循。

此时临近春节,遗嘱继承人表示,希望在春节前完成相关公证工作。宝安公证处委派公证员张富娴承办本案,宝安公证处副主任吴伟东、郑晓莉与公证员共同加班加点研讨遗产管理人制度,查阅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商讨公证方案,最终决定以《推选遗产管理人确认书》《接受选任遗产管理人确认书》做成意思表示确认证书,并依据《公证法》第11条有关身份公证的规定做成遗产管理人身份证书,让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获得公权力背书。随后,公证员张富娴与助理上门为遗嘱继承人办理了遗嘱继承权公证。至此,宝安公证处首张遗产管理人公证书在今年春节前诞生。

“惟愿手持这一份公证文书的管理人能不负吴总生前对妻子的牵挂、为子女用心良苦做出的遗产分配安排,尽职履行管理人职责,保护继承人的平等权益,妥善管理和分割遗产,促成遗嘱继承人间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完成吴总在遗嘱中希望的‘子女们爱护孝顺我的妻子,家人间相互理解、尊重和帮助,家族兴旺长青’。”作为曾经承办吴总公证遗嘱的公证员,郑晓莉动情地说道。

据悉,宝安公证处将持续跟踪遗产管理人公证书的使用情况,监督管理人履职情况直到管理人处理完遗产相关事务,并在后续不断探讨、完善办理相关程序。

翻开民法典

保障继承人,也保障债权人

遗产管理人作为民法典新增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宝安公证处副主任郑晓莉对其中可能涉及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Q:遗产管理人制度对普通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A:实际上根据我国民间的传统,在处理遗产时,一般谁拿遗产谁就做遗产管理人,如果是共同继承,继承人未推选的,那就共同担任。这时的“遗产管理人”是天然形成的,不需要用到民法典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这个制度适用于少数人群,例如财产数量和种类较多较复杂的家庭、特殊家庭,另外有争议的继承和无主财产也可利用此制度。

Q: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A: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具体到实践中,在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时,遗产管理人还要保护债权人利益。由于继承时要清偿遗产债务,一些继承人选择恶意放弃继承以逃避债务,同时又继续占有遗产,如占有房屋并获得租金、知晓被继承人银行卡密码并继续转账等,债权人会因无法确认被告而难以主张权利。遗产管理人对遗产有保管权、处分权、清算权、诉讼权等,这解决了遗产纠纷的诉讼担当问题。一方面,积极处理遗产债务是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另一方面,若产生纠纷,遗产债权人也可将管理人列为被告,通过起诉的方式保障自身权利。当然,独立的法律身份也意味着,遗产管理人可以起诉遗产债务人,追回债务,保障继承人利益。

此外,遗产管理人如果由遗嘱指定,说明这个人是立遗嘱人信得过的,如果继承人之间有不同意见,管理人能起到调解的作用;继承分割完成后,管理人还要帮助完成登记手续。

Q:遗产管理人由被继承人遗嘱指定或继承人共同推举后,应如何向第三人证明自己是遗产管理人,可行使相应权利以履行职责?

A:民法典未具体规定遗产管理人权利证书,遗产管理人可能会因为缺乏权利外观而难以履行职责。司法实践中,对于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争议的,法院介入后由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权利证书。

但对于这个问题中涉及的无争议遗产管理人,多数国家为遗产管理人设置了统一的法院证书作为权利外观。具体到我国,目前我国没有非讼程序法,也没有专门处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院、遗产法院等专设司法机构,可考虑通过法院的确定之诉作出遗产管理人资格的确认裁定,或由公证处依据《公证法》第11条有关身份公证的规定做成遗产管理人身份公证书。

Q: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是高度概括性的,在实践应用中可能出现诸多问题,宝安公证处将如何应对?

A:首先,对于已经出具遗产管理人公证的这宗个案,宝安公证处将持续跟踪遗产管理人公证书的使用情况,监督管理人履职情况直到管理人处理完遗产相关事务。其次,对遗产管理人制度本身,宝安公证处也将不断探讨、完善办理程序,希望与法院、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律共同体共同推动这项制度落地执行,发挥制度的法律效果,完善遗产的处理,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家庭的和谐共融。

延伸

遗产管理人 现代版“舅公”

民法典并未对担任遗产管理人作出资格限制,也就是说,尊重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成管理人工作职责即有资格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可由继承人担任,也可由其他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担任。

虽然没有资格限制,但当开始考虑指定遗产管理人时,不少人将律师作为首选。宝安公证处开出的首张遗产管理人公证中,遗产管理人便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今年1月,深圳市公证处公布首批遗产管理人(机构)推荐名录,名录中包含50家律师事务所;2月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在对报名律师进行培训和考核后,组建了由357名律师组成的深圳市“遗产管理人”律师库,供市民选择遗产管理人时参考。

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官维华是深圳市“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据她介绍,律师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代理人。作为律师,其拥有的调查取证权与遗产管理人权利结合,可更好地达到管理遗产的目的。“例如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在制作遗产清单时可以启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能更好地完善遗产内容,最大限度避免遗漏的存在。同时,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中存在的债权债务的纠纷、诉讼等。”上官维华说。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人员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技能也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在很大程度上吻合。“家事案件往往不是非黑即白,处理时要情、理、法三者兼顾。”上官维华说,民间有谚语“天上雷公,地下舅公”,形容舅公既有威望又处事公道,常被请来处理分家、遗产分割等家族事务。遗产管理人的角色就类似现代版“舅公”或吴语区所称的“娘舅”,既要有法律专业能力,能捋清复杂的资产结构、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也要有调解能力,减少继承人之间的推诿与纠纷,让遗产继承进行得更顺利。

事实上,在民法典确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之前,聘请律师处理遗产继承事宜的情况并不少见,只是在梳理被继承人财产过程中,无论是到银行、住建部门等调查被继承人名下动产与不动产,还是到司法部门调查被继承人债权债务情况,每一项都需由继承人进行授权委托(对继承人的身份也要进行确认,程序较复杂),不但要重复操作授权事宜,授权还可随时撤回。而有了遗产管理人资质后,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任意解任或变更,更重要的是,管理人在清理遗产与各个机构沟通和办理事务时更方便。“但是目前相关配套还不够完善,即使管理人出具了相应的资质证书,有些机构可能依然不认可。”上官维华说,民法典只用五个条文寥寥数百字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有模糊不清的地方,各地都在摸索如何更好地适用这一规定,深圳或可善用特区立法权,在立法权范围内更好地促进这项制度的完善。

(来源:宝安湾)

编辑 麦苗茵

(作者:宝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李安琪)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