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更新迎重大利好:促进公共利益用地供给

读特记者 徐强
2018-05-17 19:18
摘要

17日,由市规划国土委起草的《关于城市更新促进公共利益用地供给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17日,由市规划国土委起草的《关于城市更新促进公共利益用地供给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暂行规定》,为加强城市更新对于公共利益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深圳将“公共利益用地”与“更新片区或项目”的实施进行捆绑,以此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用地供给。

将“公共利益用地”与“更新片区或项目”捆绑起来

《暂行规定》的总体思路是借助市场手段,将“公共利益用地”与“更新片区或项目”的实施进行捆绑,以此达到利益平衡、多方共赢的效果。

具体说来,一方面通过市场化手段将位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更新项目)拆除范围以外的公共利益用地,由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理顺经济关系,完成建筑拆除,并无偿移交国有(该部分移交的公共利益用地简称外部移交用地);另一方面通过给予承担移交责任的更新项目部分合法用地比例的计入及适当的建筑面积补偿,保障更新项目的实施。

据市规划国土委有关人士介绍,通过《暂行规定》,可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的动力,借助市场力量协调解决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解决了现状为建成区的规划配套设施用地难以落实的问题;此外,可实现较远距离(同一行政辖区)的公共利益用地,以“飞地”形式与更新项目捆绑实施,充分发挥市场的动力及灵活性,并在一定程度上能破解当前拟申请更新改造的片区合法用地比例不足的困境,扩大了更新的空间统筹范围,保障了更新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加大了更新对于公共利益的实施力度;同时,《暂行规定》量化了补偿标准,打通政策边界,稳步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实现更新与整备的有机衔接,

创新更新政策解决公共设施落地难题

对于起草《暂行规定》的原因,市规划国土委在解读中称,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及人口的快速增加,深圳市对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项目的需求日益增长。按照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评估结果,全市规划的公共设施实施率仅50%,且大部分位于现状建成区,难以落实。

自2009年以来,在省“三旧”政策指引下,深圳市构建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更新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并以市场化方式协调解决搬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弥补了部分现状已建成规划配套设施难以实施的问题。

然而,随着城市二次开发的快速推进,城市更新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原特区外大部分拟申请更新改造的片区存在着合法用地比例不够60%的情况,可能影响下一阶段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

作为深圳城市二次开发的重要抓手,城市更新为深圳市公共利益用地的实施提供了坚实保障,在目前配套设施难以实施的客观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创新城市更新政策,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公共利益用地的供给。《暂行规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起草。

编辑 陈湛杭

(作者:读特记者 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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