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5月1日起,深圳不再向工伤职工收取300元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复审鉴定除外)。
根据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显示,《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法制办称,由于国家和省未规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标准和具体操作指引,一直以来将医疗期等同于停工留薪期,被鉴定人在医疗期内既享受医疗期待遇又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被鉴定人与用人单位经常因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发生争议,需要进行确认。
为减少停工留薪期确认的纠纷和矛盾,维护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办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依据、时限和确认程序做出了规定:停工留薪期按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规定的医疗期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市人社局表示,按照规定,5月1日起,深圳不再向工伤职工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复审鉴定除外)。申请人对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申请复审鉴定的,按每人350元的标准预交劳动能力鉴定费,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预缴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予以返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继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予以收取。
编辑 耿超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