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贪官被通缉一年后可没收违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网
2021-02-04 11:12

4日,最高法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编辑 范锦桦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詹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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